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管辖的规定。
法律援助的管辖是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基础,其规定的是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应当向哪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以及应当由哪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问题。旧规定第八条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类型,将法律援助管辖分为两大类:一是对于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以义务机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此类诉讼案件包括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二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与此同时,旧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法律援助法调整了法律援助机构的管辖,本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对旧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其一,修改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划分的标准。旧规定是以诉讼案件的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而本条则是以诉讼事项与非诉讼事项作为划分的标准。对诉讼事项,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此可见,无论是诉讼事项,还是非诉讼事项,统一由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处理。这一规定有多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法律援助申请人及时确定具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旧规定中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以义务机关、义务人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但是当义务机关、义务人有多个,且其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处在不同地方时,据此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也会有多个,多个法律援助机构均具有管辖权,就会出现应当选择哪个法律援助机构的问题。而新规定明确由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就便于申请人及时确定具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会出现法律援助机构的选择难题。二是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就近提供法律援助。确定由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就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便于其与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及时沟通,迅速解决相关问题。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就近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还可以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率。
其二,修改管辖争议的处理规则。旧规定的内容是“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这一规定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本身可能并没有管辖权,即使其最先收到申请,也无法受理,需要将申请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因此,本条对旧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这一规定消除了上述规定可能产生的问题,明确了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前提是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具有管辖权。
诉讼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即是依照法定程序,诉诸专门机关予以处理的行为。根据本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从类型来看,诉讼可以划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这三种诉讼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判定上存在一定的区别。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办案机关所在地即为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而在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该阶段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
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地域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在特定的诉讼中,管辖规则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地域管辖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特定的诉讼中,也存在特定的管辖规则,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中管辖规则更为复杂,主要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在立案管辖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侦查阶段,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予以管辖。在审判管辖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诉讼事项是指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对于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实践中非诉讼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通过第三方处理争议。最典型的是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者劳动争议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二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争议。例如,有关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关于刑事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在这一争议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或者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本条有关法律援助管辖争议处理的规定遵循了我国处理管辖争议的一般惯例。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管辖争议的处理原则有所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法律援助的申请中,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则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原因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可能已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开展了审查,在该法律援助机构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明确由其受理,可以避免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再次审查开展重复工作,进而提高法律援助审查的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