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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及权利告知】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及对公民进行权利告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关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形式,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由上可知,法律援助服务主要包括六种形式。

本规定在第五章“承办”中就部分法律援助服务的开展作出了规定。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就律师在承办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中的相关义务作出了规定,第三十条就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刑事代理、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案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就法律援助人员对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处理方式予以了明确。由此可见,本规定在“承办”部分主要规定的是代理与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程序,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办理程序规定较少。这些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与代理、刑事辩护的办理程序在范围、内容、涉及主体上均差别较大,而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这些法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开展已经作出相关的规定。

(一)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法律援助人员对于公民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法律咨询是法律援助服务最基本的形式。相较于其他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是距离群众最近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不仅可以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指导群众依法维权,还可以宣传法律知识和传播法治理念,对于有效解决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探索法律咨询服务的开展方式,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多样化的法律咨询服务方式有助于实现法律咨询服务的全覆盖,全面、及时地满足群众的法律咨询需求。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秉持负责任的态度,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应当做到言之有据,不能妄下结论,应当对自己所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二)代拟法律文书

撰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活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与技能,而难以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与撰写。因而,代拟法律文书也是法律援助服务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法律文书的种类较多,包括但不限于:(1)民事诉讼类,如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等;(2)刑事诉讼类,如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3)行政诉讼类,如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法律援助人员代拟法律文书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能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机关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法律援助人员在代拟法律文书时,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与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当事人的名义,依法撰写、起草法律文书,不得夸大、曲解当事人的意思。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201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值班律师制度写入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在当前律师资源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值班律师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重要主体。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该办法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该办法赋予了值班律师十分广泛的权利,如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值班律师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值班律师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等。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过程中,上述工作办法可以成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的操作指引。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当事人的权利告知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旨在对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是其获得法律援助帮助的前提,而知情权则是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因此,如何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及时地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机会、程序与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者,也负有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职责。对此,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本规定第八条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其目的也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二者的区别在于,第八条针对的是不特定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即普遍性的告知义务;而本条针对的则是特定当事人的告知义务。

在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过程中,赋予其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的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原因在于,此时法律援助人员通常已经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清楚当事人所需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类型,对当事人是否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也有基本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人员主动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既便于当事人及时、高效地申请法律援助,也有助于后续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因此,本条规定的对于具体当事人的权利告知义务对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意义重大。 QbLXaCgk9IZZYqpFtDIT/WR3MbpzfkkZQURkeLFYW3tf7/2BltVf86Wh0ToWMx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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