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开信息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意味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披露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各项信息。本条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开信息的规定即是对公开原则的直接体现。
本条有关“信息公开”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及时了解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各项信息。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受援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外,其他的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而法律援助的申请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活动。本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的材料,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公民可能并不清楚如何申请以及准备材料。本条确立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公民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法律援助申请的各项信息,有助于消除信息壁垒,为公民及时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创造条件。从这个角度看,本条规定的信息公开制度也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
相较于旧规定,本条在修订时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息,即信息公开的对象应当是“社会”,也就是范围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明确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保证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有条件及时获取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公开信息,也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受理、审查、指派以及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力量。
根据本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机构公开信息的方式至少应当有二:一是在接待场所公示相关信息;二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在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信息只能通过电子化的方式;在接待场所,法律援助机构既可以准备纸质版的材料,方便公民查阅、携带,又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的方式实时滚动相关信息。无论以何种方式公示,本条均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公民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最全面、最准确的资讯。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从条件来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经济困难的公民;二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对于何为“经济困难”,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由此可见,经济困难的标准,因地而异,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则是指在满足法定的相关条件后,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就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如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也属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法律援助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申请与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相关信息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1)法律援助程序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如公民提出申请的方式、申请的主体;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的内容等;(2)法律援助程序各个环节的时限,如法律援助审查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时间等。必要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指示图、视频等方式展示法律援助的主要程序。
申请人的情况不同,其申请材料亦有所区别。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
相关的申请示范文本主要包括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说明表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公开申请示范文本有助于申请人较为准确地准备相关信息,提升申请的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