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苗今年7岁,是一名二年级的学生。她有个年龄一样大的好朋友晨晨,两人虽然是上小学后才认识,但十分聊得来,感情很好。为了证明两人之间的友谊,苗苗模仿电视剧中的情节,与晨晨结拜成“异姓姐妹”,并将父母刚为她购买的电话手表送给晨晨,作为信物。晨晨对此十分感动,也将自己从小佩戴的银手镯送给苗苗作为交换。放学后,苗苗的父母发现了这件事,表示电话手表很贵,她一个小孩不能做主送人,让她去找晨晨把电话手表要回来,并把手镯还回去。请问,苗苗可以将自己的电话手表送给好朋友吗?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也还有所欠缺。我国《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以看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独自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父母等监护人代为实施。
在上面的案例中,苗苗只有7岁,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苗苗是不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虽然苗苗与晨晨互相赠送礼物属于善意的分享,但是由于礼物的价值比较高,从法律的角度讲,她们的赠送行为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条、第1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