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勋是一名10岁的小学生,从小就与姨妈很亲近,姨妈出国工作后,每次回国都会给他带很多礼物。一次,姨妈回国时给小勋带了一个漂亮的翡翠挂件,小勋看了十分喜欢。妈妈看到挂件后,猜想价格不菲,便询问了其他懂行的朋友,得知这个挂件竟然价值好几万元。于是,妈妈便向小勋表示,他的年纪还很小,是不能接受这么昂贵的礼物的,让小勋将翡翠挂件还给姨妈。请问,小勋接受翡翠挂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小勋今年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实施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本条规定可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部分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然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能够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勋的姨妈将翡翠挂件送给小勋,虽然该翡翠挂件价格高昂,但就接受赠与来讲,小勋无须负担任何义务,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小勋接受该翡翠挂件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无须经过父母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