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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居住权是怎么回事?一旦拥有某个房屋的居住权,是永远都有吗?

案情回放

小周的爷爷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小周的爸爸和姑姑。姑姑嫁得远,每年很少回来,难以在爷爷跟前尽孝。经过考虑,爷爷与小周的爸爸和姑姑商量,由小周的爸爸来尽大部分赡养老人的职责,爷爷的房子由小周的爸爸继承,姑姑则继承爷爷的存款。为了避免在自己去世后两个孩子闹矛盾,爷爷决定先将房子过户给小周的爸爸。房子过户以后,小周的爸爸与爷爷一起来到登记机关,为爷爷在该套房子上设立了居住权。请问,居住权是怎么回事?一旦设立,是永远都有吗?

法律解析

在上面的案例中,当爷爷将房屋过户给爸爸以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了爸爸。为了保障爷爷的晚年生活,爸爸为爷爷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关于居住权,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居住权主要是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的,目的是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同时,《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一般来说,虽然都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与租赁不同的是,居住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须对房屋的所有权人付费。同时,要设立居住权,必须经过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居住权才能够正式设立,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此外,居住权还具有人身专属性。《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居住权一般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由居住权人本人占有、使用。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相关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约定为准。

居住权并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居住权消灭的条件有两个,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在约定居住权时,当事人就可以对居住权的期限加以约定。如果居住权期限尚未届满,居住权人就已经死亡,此时,居住权不能由居住权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而应当直接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的消灭同样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第368条、第369条、第370条、第371条 jQUul5uG39pgde7FK6sPAEYTIidRLHQ+mEA69Iho/bOHR3gbIOfKTTglNPmLk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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