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晴的爸爸妈妈结婚多年后才生下她,对她十分疼爱。在晴晴刚上小学时,爸爸妈妈便购买了一套房屋,在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晴晴一个人的名字,将这套房屋当作替她进行的投资。过了几年,晴晴的爸爸妈妈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当商量好晴晴该和谁一起生活以后,两人对晴晴名下的房屋该归谁产生了争议。妈妈认为,这套房子登记的是晴晴的名字,就应该是属于晴晴的财产。但爸爸认为,晴晴还是一个小孩,怎么有权拥有这么贵重的财产呢?这套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晴晴爸爸的说法是否正确?
不动产,特别是房屋的购置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购买房产往往需要一个家庭几年乃至几十年的努力,所以,在立法时,立法者对于房产确权的规定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我国《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能够决定房产归谁所有,出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上面的案例中,晴晴的父母所购买的房产登记在晴晴名下,这应当认定为是对晴晴的赠与行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晴晴。
《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晴晴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便是其父母也不可以侵占。同时,《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即使该房屋是晴晴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但一旦所有权属于晴晴,其父母就应当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得随意处分该房产,更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第35条第1款、第216条第1款、第266条、第267条、第65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