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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于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接不接受悬赏是拾得人的权利吗?

案情回放

阿美很小的时候就失去了父母,由爷爷奶奶养大,和他们的感情非常深厚。阿美工作之后,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奶奶走的时候给阿美留下了一枚胸针,阿美经常佩戴在身上。有一天,阿美不小心遗失了胸针,她发现后懊悔不已。为了找到这枚意义非凡的胸针,阿美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她表示拾得胸针并交还给自己的人将会得到1000元奖金。两天之后,一个自称任女士的人主动联系了阿美,并把胸针交还给了阿美。阿美在感谢之余,拿出手机要向任女士扫码转账1000元,但被任女士谢绝了。任女士说,你给不给是你的事,我要不要是我的权利。那么请问,对于悬赏寻找遗失物的,要不要悬赏是拾得人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它在生活中非常常见,赏金通常会产生很强的驱动和激励作用。悬赏行为并非一种戏谑行为,或者可以以“开玩笑”概之;相反,它会产生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第317条第2款明确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遗失物的权利人发布悬赏,就应当遵照承诺,履行支付赏金或给予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义务。但对于拾得人来讲,可以接受赏金,也可以选择放弃赏金。如果悬赏人不给赏金,拾得人还有权索要相关赏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阿美是遗失物的权利人,任女士是拾得人。由于阿美发布了悬赏广告,所以当任女士将遗失物交还给阿美时,阿美就需要承担起支付赏金的义务。同时,法律也尊重任女士拾金不昧、不求回报的高尚品格,允许任女士放弃悬赏。因此,可以这样说,对于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接不接受悬赏确实是拾得人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7条第2款 tcUs00KmsEQN265N7XkfmGvrrTZkf9kBg6/2rNBpK6subqG+dcQy1roJWHf7ll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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