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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诉讼时效期间自何时起算?

案情回放

小雨正在上小学,由于父母工作忙,她经常一个人放学回家。邻居沈某是个无业游民,见小雨长得可爱,家中又经常没有大人,便动起了歪心思。一天,小雨放学回家,发现忘记带钥匙了。在旁观察的沈某见状,立刻叫小雨到他家写作业。小雨没有多想,便同意了沈某的邀请。在沈某家中,沈某对小雨实施了猥亵行为,小雨将此事告诉了母亲。小雨的母亲听说后非常气愤,但她担心这件事闹大后会对小雨的名声造成影响,便让小雨不要把这件事告诉别人。数年后,小雨已经成年,回想起当年的事情,明白自己受到了性侵害。小雨想知道,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法律解析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未成年人性意识尚未觉醒,或父母碍于孩子名声不愿声张等,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后往往不会在第一时间维权。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律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特殊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当小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年满十八周岁开始计算,在三年内都是可以对沈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我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沈某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关于猥亵儿童罪的相关规定。由于沈某并无其他恶劣情节,依据刑法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小雨是否可以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呢?《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也就是说,对于沈某的犯罪行为,最长只有五年的追诉时效。如果超过了追诉时效,便无法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因此,小雨只能要求沈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第1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第1项、第237条第3款 PR/T0obm9PsoODWU77zJ7YBP4p1qTeSXPv2b09vCs6+R1N6D+8cKZOeVCd+3oF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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