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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紧急情况下帮助他人,但是不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放

小苏是一名正在医学专业就读的大学生。暑假时,她和家人一起外出旅游。在火车站排队进站时,由于天气炎热,人群拥挤,一位老人突然晕倒。小苏想到自己未来将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医生,见到这种情况应当毫不犹豫地提供援助。于是,她上前查看了老人的情况,当机立断,为老人做了心肺复苏。由于小苏判断准确、抢救及时,为医院成功抢救老人赢得了时间。但是,在小苏对老人实施心肺复苏术时,由于老人的骨质比较疏松,在压力下损伤到一根肋骨。老人家属认为,小苏对老人造成了伤害,要求小苏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小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乐于助人是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优秀文化传统,在当今社会,依然有许多热心的人,在他人遇到困难时愿意伸出援手。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人们逐渐陷入“想帮不敢帮”的困境之中。为了使社会氛围更加和谐,给有乐于助人意愿的人打一剂“强心针”,我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苏与老人素昧平生,在见到老人晕倒后挺身而出,第一时间为老人提供了紧急救助,这样的行为值得肯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苏的急救行为虽然对老人造成了损害,但其无须为老人的该种损害承担责任,老人家属要求小苏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并且老人家属的这种行为令人不齿。小苏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挽救老人的生命至关重要,老人及其家属应该对其予以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 PR/T0obm9PsoODWU77zJ7YBP4p1qTeSXPv2b09vCs6+R1N6D+8cKZOeVCd+3oF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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