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是一名高中生,平时乐于助人。一天在上学路上,他看到小巷尽头有个小流氓对一个女生欲行不轨。小石为了保护这名女生挺身而出,制止了小流氓的行为,被骚扰的女生在小石的掩护下成功逃跑。小流氓见女生逃跑了,便将怒气转移到小石身上,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恶狠狠地朝小石的腹部捅去。路人发现后,及时报了警,并将小石送往医院。经过医生的抢救,小石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他由于失血过多,需要住院治疗。几天后,警察将伤人的小流氓抓获归案。经查证,该小流氓一穷二白,无力承担小石的医药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小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见义勇为是一种完全出自行为人自愿的高尚行为。然而,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见义勇为者经常会受到损害,为了保障他们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可以看出,当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并不需要自己默默承受,是可以要求他人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两个,第一位当然是侵权人。侵权人是损害的主要制造者,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外,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还有受益人。然而,受益人向受害人给予补偿并不是必须的。当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受害人提出补偿请求,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一方,受益人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当然,受益人出于感谢等原因,对于有侵权人赔偿的,也可以给予见义勇为人补偿,这是法律所鼓励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石为了保护女生被捅伤,住院花去医药费。但是,被逮捕的小流氓并没有能力负担小石的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石要求被保护的女生补偿医药费,她就应当进行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