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鹏很小的时候,母亲就因病去世了,由父亲汪某独自抚养他。汪某生性好吃懒做,妻子去世后,他不仅没有改正自己的恶习,反而变本加厉。他从来不管小鹏的生活起居,只顾跟一群狐朋狗友出去“鬼混”,经常好几天不回家。回家后,汪某也经常是醉醺醺的,稍有不顺心就打骂小鹏出气。时间一长,小鹏的身上都是青紫的伤痕。小鹏的外婆得知后,十分心疼外孙,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汪某的监护人资格,改由自己来监护小鹏。监护资格被撤销后,汪某感觉自己少了个累赘,便不再负担小鹏的抚养费。请问,汪某可以因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就不用负担小鹏的抚养费了吗?
对于那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人,可以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是,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会因为监护权被撤销而免除。我国《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从这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即使其监护权被撤销,依然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必须向子女给付抚养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汪某作为小鹏的父亲,没有尽心尽力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还对小鹏施加了身体上的暴力。汪某的监护权被撤销后,依然有对小鹏的抚养义务,他认为自己不具有监护权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汪某的行为,小鹏(由其外婆代理)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要求汪某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条、第1067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