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柔2岁时,父亲因病过世。此后,母亲葛某便以外出打工为由,将小柔托付给爷爷奶奶照料。葛某一走就是5年,其间从没回来看过小柔,平时也不和小柔联系,更是从来没给过抚养费。小柔的爷爷奶奶见葛某完全不履行对小柔的监护职责,便申请撤销葛某的监护权。葛某对小柔感情不深,便没有提出异议。过了几年,葛某一直没有再婚,她想到小柔是自己唯一的骨肉,对当初的行为后悔不已。那么,葛某对小柔的监护权还能够恢复吗?
未成年人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需要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是,这种监护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监护权是可能被撤销的。《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上面的案例中,葛某在将小柔托付给爷爷奶奶后便一走了之,其间从未履行过监护人职责,这种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权的第二种情形。那么,葛某的监护资格还能不能恢复呢?《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也就是说,除了对被监护人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在其他情形下,只要被监护人的父母确有悔改表现,就有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可能性。本案中,葛某虽然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但是她并没有对小柔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因此可以尝试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其对小柔的监护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