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小凯刚刚度过11岁生日。生日当天,妈妈给小凯买了一套他一直非常想要,但是价格有些昂贵的模型玩具。收到这份珍贵的礼物后,小凯爱不释手。他将玩具放在自己房间的书架上,每天放学回家后都要摆弄一会儿。一天,小凯放学后,照常到书架上拿取自己的玩具,却发现模型玩具不见了踪影。小凯焦急地问妈妈玩具去哪儿了,妈妈却对小凯说,今天小凯的表弟来家里做客,看见小凯的模型玩具很是喜欢,妈妈就做主把这套玩具送给表弟了。小凯听后非常伤心,忍不住又哭又闹。妈妈见状也很生气,她表示,小凯的玩具是她买的,她想送给谁就送给谁,小凯无权发表意见。请问,小凯妈妈的说法正确吗?
我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在代理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监护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二,除了出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之目的以外,监护人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第三,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凯妈妈已经将玩具送给了小凯,这个玩具就是小凯的财产。妈妈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将玩具送给别人并不是为了维护小凯的利益的行为,妈妈不能擅自决定,而应当充分尊重小凯的意愿。作为家长,应当摒弃“孩子是父母的附属品”的落后想法,要将孩子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看待,认识到孩子也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也需要被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