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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身店应该拒绝给未成年人文身吗?

案情回放

晓玲是一名16岁的高中生,受网络影响,她觉得文身是一件很“酷”的事情。于是她和几个朋友一起,瞒着父母来到一家文身店,想给自己文身。老板见晓玲一行人长得像学生,便询问了她们的年龄,得知她们还没有成年,便毅然决然地拒绝了她们的要求。晓玲试图说服老板,表示自己只是在手臂上文一个小图案,衣服可以挡住,老师和家长都不会发现的,但老板仍然坚决地拒绝了她。请问,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律解析

文身是一种将墨水用专业的器具刺进皮肤从而留下图案的活动,其对皮肤造成的损伤往往是终身的。文身除了会使皮肤破损以外,注射入皮肤内部的墨水还可能导致过敏,此外,未消毒彻底的针头还可能造成伤口感染。

我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文身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他们往往很难完全认识到文身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种种后果。因此,文身店不能接受晓玲等人文身的要求。并且,如果文身店给晓玲等人文身,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第4条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第5条第1款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由此可见,文身对于青少年来讲,已经不是个人的私事。文身店老板拒绝晓玲等人文身的要求既合法又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款 aOrQjXKjcgrklc++edn4m5hZv9yZUaXgbFthM/cb2t2dcribtcbzk2FnSeKuXj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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