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夏的一天深夜,天气异常闷热。在云南省某市一个偏远的山村里,纳凉的村民们无法抗拒劳作的疲惫,一个个走进房屋,沉沉入睡。
与山村一山之隔的山坳内,看瓜人阿七公借着手电光在瓜地里转悠了一圈,见没什么动静,便回到瓜棚,惬意地喝着早已备好的睡前茶。不知为什么,他刚喝几口就感到倦意十足。阿七公躺在临时搭建的简陋竹床上闭目而卧,很快便进入梦乡。半夜时分,瓜棚燃起一场大火,阿七公葬身火海……
下半夜,一名村民上厕所时看到瓜棚的方向一片火光,感觉不妙,立即叫醒其他村民。大家走进山坳,发现了已烧成灰烬的瓜棚和被烧焦的阿七公。案情重大,村长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由于事发时段该地区持续高温,已接连发生了几起森林火灾,所以余所长怀疑是气温过高引发的火灾,他们对现场进行了一番仔细的勘查,结果发现瓜棚周围没有易燃物品,而且其地势处于凹处,比较潮湿,不存在引发森林火灾的潜在条件。
余所长由此推断出这场大火绝非偶然,他怀疑是有人故意纵火,而且纵火之人极有可能是针对阿七公的。
阿七公家境贫寒,孤身一人,没有亲戚朋友,靠帮人看守瓜地的微薄收入生活,极其拮据,所以余所长很快排除图财害命的可能性。
“难道是仇杀?”助手小吴在一旁提醒。
经小吴这么一提醒,村民们立即提供了一条线索:几年前,阿七公经常和一个名叫李春的外乡货郎混在一起。有一次,两人喝醉酒发生口角,大打出手。之后,两人形同陌路……
“立即调查李春!”余所长认为不能排除李春报复杀人的可能性,于是向村民进一步打探到了李春的详细住址。
第二天一大早,余所长和小吴来到李春的住址,准备对其展开调查。没想到的是,当地人告诉他们:“李春在一个月前已经因病去世了。”
“死人是不会放火的。”小吴遗憾地摇着头。
“但活人却能!”为了慎重起见,余所长又对李春的家人做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其家人为人厚道,且知书达理,不太可能为积怨纵火。更重要的是,他的家人均没有作案时间。
唯一的线索断了,案件又变得没有任何头绪。余所长一筹莫展,夜不能寐。
一天后,瓜地老板整理瓜地时发现了一个精致的不锈钢雕花水杯,他一眼便认出是阿七公的。瓜地老板对阿七公很了解,知道他特别钟爱这个杯子,不明白他为什么把杯子扔在地里,心想这或许对破案有帮助,于是拨通了余所长的电话。
余所长一听,立即警觉起来,和小吴赶到现场,提取了水杯上的指纹。经比对,指纹竟然来自本村14岁的未成年人李丹。余所长立即对其进行了问讯。
据李丹交代,纵火的人是他的同班同学张一凡、马发。
几乎没费什么工夫,小吴和警员们就在一家网吧找到了张一凡、马发。经过讯问,他们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原来,张一凡、马发、李丹三个人常常聚在一起看暴力片,打暴力游戏。在游戏中,他们的心灵变得扭曲。渐渐地,他们不满足于虚拟的游戏,有了付诸实践的想法。因为之前他们偷瓜,被阿七公告到学校,所以他们打算拿阿七公“做实验”。为此,三个人凑在一起密谋了好一阵子……
“我们会不会被判刑?”交代完毕,张一凡、马发这才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多么严重,两个人越发心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你俩已年满14周岁,可以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余所长说。
“事发时,张一凡、马发两人趁阿七公离开投放安眠药,等他喝下昏睡后放火,我只在一旁看着,没有参与投药,也没放火,我应该没罪吧?”事发时,李丹“怯场”,只在张一凡、马发两人纵火前看上雕花水杯,想据为己有,但终究没带走雕花水杯,他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于是试探着问。
“即便在一旁没有实际动手,也构成犯罪呀!”面对法盲少年,余所长发出一声长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张一凡、马发直接参与纵火已经构成犯罪。李丹虽然没有动手,但是他在张一凡提出纵火预谋的时候并没有持反对意见,主观上已经具备纵火的共同故意,他在现场观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根据对共同犯罪通常采用的“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归责原则,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都应当对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共谋而实行者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成立时,共谋但未实行者也已经构成犯罪。所以本案中,李丹虽然只是在一旁观看,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