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凝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
(2018年3月11日)
第24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在全体人民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伟大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一切爱国力量,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着力点,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鲜明主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18号建议的答复》 (教思政建议〔2020〕276号 2020年10月10日)
您提出的“关于在青少年中持续开展爱党爱国教育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文明办,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爱党爱国教育。近年来,教育系统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为抓手,以“长短、深浅、内外、远近”相结合为原则,加快构建大中小幼一体贯穿、循序渐进的教育体系,增强广大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夯实爱党爱国教育基础。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把爱党爱国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任务、长期任务,融入日常,融入经常。印发《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教党〔2020〕11号)、《中小学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教基厅函〔2020〕1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19〕7号)等文件,将爱党爱国教育贯穿学生各个学段,覆盖各级各类学生,整体推动爱党爱国教育贯穿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二是做好课程建设,讲清爱党爱国内涵。坚持立德树人原则,结合不同学段学生特点进行系统设计,把爱党爱国教育内容融入大中小学教材。在小学阶段,道德与法治课程明确提出了“知道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知道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加深对社会主义祖国和中国共产党的热爱之情”“热爱家乡,珍视祖国的历史与文化”等教育目标。在中学阶段,要求初中学生“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了解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知道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安排“政治与法治”必修模块,阐述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道理、方式和表现,引导学生理解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意义,促进学生的政治认同。在大学阶段,修订完善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相关教材,将爱党爱国教育列为教学主要内容。要求各高校将“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教学专题,用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公安干警、志愿者等的感人事迹,上好“形势与政策”课。
三是开展主题教育,强化爱党爱国意识。指导各地各校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结合新学期开学教育、新生入学教育等时间节点,精心安排多种形式的爱党爱国教育活动。针对不同类型学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面向中小学生,会同中央宣传部开展“复学第一课”,组织全国中小学生共上一堂爱国主义教育课。开展“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圆梦蒲公英”等系列德育品牌活动,推动各地充分发挥德育活动在培养学生爱国情感中的重要作用。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持续开展“文明风采”活动,坚持活动育人、实践育人、以文化人,指导各地各校依托各类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紧扣新时代主旋律,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做到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面向高校学生,持续开展“共抗疫情、爱国力行”主题宣传教育,组织“全国大学生同上一堂思政大课”,通过“云党课、云班会”“心理热线”“空中课堂”等,引导广大师生进一步增强家国情怀和制度自信。开展“奋斗的我,最美的国”新时代先进人物进校园工作,着力通过颂扬先进形象,充分发挥英雄模范人物和身边先进的教育功能,激励广大学生见贤思齐、爱国力行。
四是培育校园文化,厚植爱党爱国情感。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将爱党爱国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相结合,与师生理论学习活动、日常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与校园景观、博物馆、校史馆建设相结合,与优秀师生典型选树相结合,不断强化思想引领、文化熏陶和榜样带动的育人功效。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和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结合新学期开学教育、新生入学教育等时间节点,精心安排主题党日、主题校(班)团日、主题团(队)会活动和多种形式的爱党爱国主题教育活动,丰富校园爱党爱国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浸润作用。通过“歌唱伟大的祖国”全国中小学班级合唱展示、高雅艺术进校园、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引导学生在艺术中体味传统文化、红色文化的魅力,唱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时代主旋律。积极培养选树爱党爱国先进典型,开展“最美大学生”“最美辅导员”“大学生年度人物”“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评选活动,集中宣传报道传承弘扬爱党爱国的典型做法和先进人物。通过网络平台定期向师生推送电子报刊、校园信息,深入宣传报道典型人物和英雄事迹,营造学习英模的良好氛围。组织学术大师、教学名师、辅导员、优秀学生骨干开展在线对话,开展研讨交流,扩大爱党爱国教育的网络覆盖面和育人实效性。
五是结合社会实践,固化爱党爱国教育成果。印发《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让学生在实践体验中升华爱党爱国意识。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研学旅行,引导学生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革命光荣历史,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持续开展“青春告白祖国”“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师生主题社会实践,教育引导学生在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中增加爱国主义情感、民族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实践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宫、家、站)等校外活动场所的作用,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参观体验、专题调查、红色旅游等活动,结合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等活动,将爱国主义教育细化为贴近学生的具体要求,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固化爱国主义教育的成果。
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学习、研究、吸收您的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在青少年中持续开展爱党爱国教育,将爱党爱国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任务;不断丰富形式、载体,开展爱党爱国教育活动;协同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力量,为爱党爱国教育提供必要保障。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思想引领、文化涵育,教育引导、实践养成,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五)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
(六)祖国的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
(七)宪法和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
(八)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体现的民族精神、时代精神;
(九)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
1.《国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9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
第21条 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2.《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5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11条 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第12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3.《国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15条 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
4.《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
第2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3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5.《国防教育法》 (2018年4月27日)
第2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4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通知》 (2018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经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英烈保护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英烈保护法》是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英烈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台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二、依法审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对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提出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确定行为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案件,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英烈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形象、事迹等商标权、著作权案件。对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形象,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依法认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价值认同和英雄烈士公知公认的光辉形象,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依法审理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刑事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负有法定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审理涉及英烈保护案件的指导。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研,及时总结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新对策。要高度重视涉及英烈保护案件的审理和舆论引导、宣传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有关部门、媒体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沟通、协调,切实提高司法应对工作的自觉性、创造性,共同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典型意义: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体现出我国对英雄烈士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以及严厉打击抹黑英雄烈士形象行为的决心。袁隆平院士为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作出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应有之义。肖某在微信群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既有力打击侵害英雄名誉、荣誉行为,维护英雄权益,又教育社会公众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充分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
2.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英雄烈士姓名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其中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确,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时,将商业运作模式借“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3.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
典型意义: “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大无畏牺牲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洪某发表两篇文章,用细节贬低、损毁英烈形象,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和英雄形象,明显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招致批评。本案依法捍卫了社会公众对歪曲英雄烈士事迹行为进行批评的权利,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态度。
4.重庆市北碚区张自忠烈士陵园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9起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七)
典型意义: 张自忠烈士陵园是伟大抗战精神的见证。为协同推进解决烈士陵园水污染、噪声污染等综合问题,维护烈士陵园庄严、清净的纪念氛围,当地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并注重发挥检察建议、诉前磋商等多种程序机制优势,及时高效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推动烈士陵园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取得成效。
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教育局、民宗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实效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民族团结
进步教育工作实效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面向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小学生有形、有感、有效地开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一步提升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各族青少年不断增进“五个认同”、牢固树立“四个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积极投身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1.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引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组织领导、制度安排、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团的领导机关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等内容纳入各级团校教学内容和各级团干部、“青马工程”学员培训课程,明确培训内容、时长,纳入主题团课、队课,团支部、少先队中队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题活动。团的领导机关专职团干部、基层团(工)委书记一般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团队课或讲座,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做好理论阐释转化。聚焦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中的重大理论、历史和现实问题,各族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思想困惑和热点问题,通过举办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研讨会、发布研究课题、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深度调研等,开展学术交流、形成研究成果,并推动研究成果资源共享。结合青少年认识特点,加强对相关理论的“青年化”解读阐释,把逻辑讲明白、把理论讲透彻,促进思想引领内容被青少年真正理解、接受、认同。编写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指导手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题团课、队课活动规范,推动《民族地区青少年赴内地交流活动实施指南》落地实施,指导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开展思想引导和交流实践活动。
3.打造产品供给体系。共青团中央层面发挥“中央厨房”作用,确定年度文宣产品制作计划,研发热点问答、短视频、图文等系列产品,为基层团组织提供思想引领“弹药”。联合相关高校、机构,制作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微团课、微队课、微视频,定期推出“石榴籽一家亲”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性主题团课、队课。推广一批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宣传“四个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宣传民族地区新面貌和民族团结进步新成就。鼓励、支持各地团组织承接民族团结进步文宣产品制作。
4.拓展实践教育载体。巩固各族少年儿童书信手拉手、中学生结对子活动基础,创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流方式,广泛开展“同上一堂课,同唱一首歌”、“我在城市(农村)有个家”等活动。以学校团支部、少先队中队为基本单元,开展有计划、经常性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观察,组织学生通过参观相关历史遗址和博物馆藏、走进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展、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验等方式,帮助各族青少年了解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形成历史、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把爱我中华的种子埋入青少年的心灵深处。扩大全国各族青少年“同心营”参与范围,力争覆盖各民族自治地方。通过社会化方式募集资金,支持民族地区各族青少年开展跨区域交流。省级团委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范围内各族青少年线上线下交流活动。
5.建好用好教育阵地。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等社会机构作用,广泛组织各族青少年参观参访。制定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交流线路建设标准,推动省级团委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各具特色的各族青少年交流活动线路,规范基地讲解内容。指导兵团团委建设好全国青少年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教育(兵团)基地。依托各级团校、团史馆、团代表联络站、青年之家等团属教育阵地,设置有关板块,宣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介绍民族常识。在团属媒体上开辟专栏,系统介绍党领导下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生动实践,介绍各级团组织开展融情交流、主题团队课等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情况。
6.做大做优宣讲队伍。细化民族团结进步宣讲“青骑兵”队伍建设方案,明确选拔标准及培训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和培养一批积极践行民族团结进步、向上向善的各族优秀青少年,打造全国、省、市三级宣讲队伍,力争每年全国层面培养100名、省级层面培养1000名、市级层面培养10000名宣讲员,以“青言青语”、“童言童语”讲述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强化与青年讲师团、红领巾巡讲团协同建设,力争实现一体化培训、一体化开展活动,加强与“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协同,共同讲好“中华民族一家亲”的故事。
7.发挥互联网增量作用。促进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打造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信息平台,依托互联网连接基层团组织和专家智库,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交互。用好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以重要时间节点和重大纪念日为契机,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青少年开展“云”交流、“云”参观,推动青少年在身临其境的交流氛围中加深了解、增进认同。组织在青少年中有较强影响力的典型人物与各族青少年“面对面”、“键对键”交流,广泛传播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设计参与便捷、形式多样的网络活动,打破时空界限,降低交流成本,组织各族青少年广泛参与。建设各族青少年融情交流数据库,实现交流工作精细化管理,定期跟踪问效。
8.培养专业工作力量。以提升团干部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能力为重点,培养一批工作力量,确保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在基层有人做、能做好。将专题培训纳入共青团中央年度团干部培训班次计划,5年内实现对民族自治地方县级团委负责同志培训的全覆盖。依托团务平台、少先队辅导员集体备课平台等,上传各地典型案例并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代表开展分享,推动团干部加强交流、相互启发。编写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案例集,全面梳理各地区工作案例和典型做法。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民族工作部门等,组建民族工作领域专家队伍,在团干部培训、活动设计、课题研究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用好西部计划志愿者、少数民族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发挥他们在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方面的优势。
9.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健全协调沟通机制,持续加强与统战、教育、民族工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业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将参与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活动纳入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内容,主动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团内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领域配置和使用。优化激励机制,每年遴选部分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方面表现突出的基层团组织,推荐参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方面表现优异的团组织、团干部和青少年典型纳入“两红两优”、少先队“三优秀”表彰、“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推选等活动遴选范围,将长期支持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的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纳入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邀请在书信手拉手、民族团结进步宣讲等活动中表现优秀的青少年,参加“石榴籽一家亲”、“同心营”等线下融情交流活动。完善考核机制,将开展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列入对各级团委的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成效进展等,工作开展较差、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方面出现严重疏漏的,将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同级党委。
通过以上措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一套有效的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机制,打造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培养一支能够规范化开展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团干部队伍,各族青少年跨区域和区域内交往交流交融活动普遍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普遍增强,青少年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呈现新格局。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
第3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15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尊重各国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在每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举行多种形式的庆祝活动,集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1949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九日的第一次会议中,通过《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送请中央人民政府采择施行。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这个建议是符合历史实际和代表人民意志的,决定加以采纳。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兹宣告:自一九五零年起,即以每年的十月一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伟大的日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