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分预备与未遂的标志)
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实质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
2.犯罪未得逞(区分未遂和既遂的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既遂的标准: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是否发生。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导致法定实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未遂;导致法定实害结果发生的,是犯罪既遂。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2)危险犯的既遂认定:① 抽象危险犯 中,实施了犯罪行为时犯罪成立,当发生了 实害结果时 犯罪既遂;②具 体危险犯 中,行为 产生现实危险时 犯罪成立,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时犯罪既遂。
(3)犯罪既遂对因果关系的要求:某些案件中貌似发生了结果,但该结果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是犯罪的结果,此时不构成既遂,仅成立犯罪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
(区分中止与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类:
(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例如:张三在抢劫时听见警笛声(实际为消防车),以为警察前来抓捕自己而逃离现场。
(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例如:行为人在犯罪时被第三者制止、抓获,遭到被害人的反抗,或者因行为人自身障碍、自然力的作用而使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
(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例如:行为人打昏被害人后将其扔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就会死亡,但路人将被害人救起。
4.不可罚的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认定为
,
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