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因条件:发生了现实紧迫危险。 危险来源 :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自身的生理或病理疾患、他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提示】为治病而献血、捐献器官的场合,要尊重无辜第三人,不能随意进行所谓的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提示】 在时间条件上,紧急避险对时间的要求比正当防卫更宽松一些。
3.主观条件:避险意识(避险认识、避险意志)。
4.对象条件: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
6.主体条件:不要求避险的人是面临危险的人本人。 【提示】 避免本人危险的主体不包括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7.限度条件: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且损害是“必要”的。
8.法益大小的权衡标准:(1)财产权利之间用财产的价值大小衡量;(2)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3)人身权利中, 生命权最 高, 身体健康权次 之, 自由权 再次之;(4)生命法益与生命法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刑法通说认为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仍然违法,不成立紧急避险,是避险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