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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概说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因果关系中的“因”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引起了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中的“果”仅指犯罪的实害结果:特定时间与地点的、具体的实害结果,不是假设的结果。

(3)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应以 为基础来判断因果关系,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4)因果关系的有无与刑事责任有无不可混淆:即使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只说明符合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只有同时符合主观要件,才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基本方法:条件说(适用于没有介入因素的案件)。

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应用场合: ①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案件;②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2)相当因果关系说(适用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判断,如果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是常见的、通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就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

方法:三因素判断。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危险性大小。危险性大,则该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②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太异常,则表明前行为与结果可能无因果关系;反之则有因果关系。异常的判断标准:自然事件看概率,社会事件看评价。概率越高越正常,反之异常;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反之异常。③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则表明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作用大是指能够独立(接近100%)导致结果。 mw6y8RX2OUZq89ELVQ3KT5r8XE12RwyCkQqILHCIXr+PjZwCXYeDF6wiHbLnA4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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