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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7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主政权宪法性文件与审判制度的特点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属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剥夺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利。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 民主集中制 议行合一 原则。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工农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及人身自由。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

1.明确阐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抗日”“团结”“民主”:发扬民主,团结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发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规定根据地政权的人员构成实行 “三三制” 原则,即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1/3,中间派占1/3。

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如坚决废除肉刑,重证据不重口供;明确公务人员是人民公仆,严惩贪污和假公济私行为,实行以俸养廉等。

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政策。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手工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

1.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的各项自由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用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涉。

4.应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5.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减少疾病与死亡。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

1.1942~1943年,在陕甘宁边区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马锡五任边区陇东专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 延安整风运动 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源泉。这一方式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被边区宣传为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4.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意义:这一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Wv+R6zWybWZysEv1mYMBbktpevWqSdJLTVWfZxZvt91EUUnCB/soeIjRp7zpCz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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