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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6
清末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清末变法修律

1.预备立宪

1908年《资政院院章》《谘议局章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地方咨询机关)。

1910年清政府设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1911年11月《十九信条》(宪法性文件),未能挽回败局,宣告预备立宪破产。

2.法律修订

(1)刑律:1910年颁行过渡性的《大清现行刑律》。1911年公布《大清新刑律》(未施行),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民商:《钦定大清商律》(清朝颁行的第一部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诸多商事单行法、《大清民律草案》(未正式颁行)。

(3)诉讼、法院编制:民刑诉讼草案(未及颁行)、《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二)清末司法

1.司法机构:法部(原为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大理院(原为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2.司法制度:四级三审等近代诉讼制度。

3.外国司法特权: 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会审公廨。 kLr2h49xm61dWlwpkYvMCUYF+0/ZFnlmR2nZF7zijSCBnDYn0VhU7Npauq0KFl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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