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刑统
(1)背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体例:追溯至《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分为213门。
(3)内容:沿袭唐律。
2.编敕
(1)宋仁宗前敕律并行。
(2)宋神宗朝敕足以破律、代律。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1.注重吏治。
2.义利之辩。
3.程朱理学。
4.法深无善治。
1.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徒流折为脊,死刑不能折。
2.配役:刺面+流刑+杖刑。
3.
:始于五代,宋代正式成为
法定死刑
。
【提示】
结束于《大清现行刑律》,而非《大清新刑律》。
1.婚姻
(1)法定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 ,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4)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5)如果夫亡,妻若改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6)继承唐代“义绝”。
2.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3)户绝继承:① 立继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② 命继 :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③只有在室女,在室女3/4,继子1/4;④只有出嫁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1.强调双方合意,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置典宪”。
2.买卖契约分 绝卖 、 活卖 (典卖)、 赊卖 (商业信用或预付)。
3.房宅“租、赁、借”;人畜车马“庸、雇”。
4.租佃契约: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
5.区分借与贷: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有利息称 出举 ,无利息称 负债 。
1.司法机关
(1)大理寺:审判。
(2)刑部:复核。
(3)御史台:监察,“台谏合一”将御史台举百官职权与谏院规谏君主职权合二为一。
(4)提点刑狱司。
2.司法制度
(1)
: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2)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宋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