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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5
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宋代主要立法

1. 宋刑统

(1)背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体例:追溯至《大中刑律统类》和《大周刑统》;分为213门。

(3)内容:沿袭唐律。

2.编敕

(1)宋仁宗前敕律并行。

(2)宋神宗朝敕足以破律、代律。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

(二)宋代法律思想

1.注重吏治。

2.义利之辩。

3.程朱理学。

4.法深无善治。

(三)宋代刑事制度

1.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徒流折为脊,死刑不能折。

2.配役:刺面+流刑+杖刑。

3. :始于五代,宋代正式成为 法定死刑 【提示】 结束于《大清现行刑律》,而非《大清新刑律》。

(四)宋代民事制度

1.婚姻

(1)法定婚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 ,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4)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5)如果夫亡,妻若改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6)继承唐代“义绝”。

2.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3)户绝继承:① 立继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② 命继 :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③只有在室女,在室女3/4,继子1/4;④只有出嫁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五)宋代民事制度——契约

1.强调双方合意,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置典宪”。

2.买卖契约分 绝卖 活卖 (典卖)、 赊卖 (商业信用或预付)。

3.房宅“租、赁、借”;人畜车马“庸、雇”。

4.租佃契约: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

5.区分借与贷:借是使用借贷,贷是消费借贷,有利息称 出举 ,无利息称 负债

(六)宋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大理寺:审判。

(2)刑部:复核。

(3)御史台:监察,“台谏合一”将御史台举百官职权与谏院规谏君主职权合二为一。

(4)提点刑狱司。

2.司法制度

(1) :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2)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宋慈)。 FK7AuZ3leX+e5TWsDwweAfTLcTYCGawWeVIAEKLSuUNjX9JTiY/bL3xmC6iCWh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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