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唐代第一部法典。
2.贞观律:创设“加役流”刑。
3.永徽律疏:元代后称
。
1.十恶
“十恶”可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二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规定,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1)谋反:谋危社稷。
(2)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背国从伪。
(4)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6)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谋杀或卖
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2.六杀
(1)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
(2)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3.六赃
(1)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4.
:对伤人罪中被侵害人的受伤害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侵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5.新五刑
(1)笞: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2)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3)徒刑: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劳役一年。
(5)加役流:流三千里劳役三年。
(6)死刑:绞、斩。
1. 公罪、私罪
(1)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公罪从轻。
(2)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私罪从轻。
2. 自首原则
(1)区分
自首
(犯罪未发而投案)与自新(犯罪已发而投案),
可免罪。
(2)不可自首:谋反等重罪、侵害人身、损坏贵重物品、越渡关、私习天文。
(3)自首不实和自首不尽,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3. 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4.化外人: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礼律合一。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
形成的标志,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
1.司法机关
(1)大理寺:审判。 【提示】 源于北齐。
(2)刑部:复核。
(3)御史台:监察。① 台院 :执掌纠弹中央百官;② 殿院 :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③ 察院 :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4)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共同审理;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2.诉讼制度
(1)刑讯制度:①条件: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②方法: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③禁止刑讯:身份特权+老幼废疾。
(2)司法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