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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3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一)汉代法律思想与制度

1.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 汉宣帝 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以上请皇帝宽贷)。理论依据为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春秋决狱实行“ 论心定罪” 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也要认定为犯罪给予严惩。

(二)重罪十条

1.产生背景

北齐 为维护皇朝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2.主要内容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3.实施效果

“重罪十条” 置于律首 ,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4.历史地位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这一规定成为后世法典“十恶”罪名的直接渊源。 HbXQDc62A37ij3GeHvzabF5Rd1dZ99l6H43jkdV99wJn5t19D15L8PszZMTA1b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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