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礼仪:“五礼”。(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军礼(行兵仗之礼);(4)宾礼(迎宾待客之礼);(5)嘉礼(冠婚之礼)。
2.礼义:亲亲+尊尊。
3.联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4.区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旧五刑:墨(黥)+劓+刖+宫+大辟。
3.虽有刑书,但不布之于众。
4.区分 “眚”( 过失)与 “非眚” (故意);区分 “惟终” (惯犯)与 “非终” (偶犯)。
1.契约制度
(1)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
: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目的:上以事宗庙,下以利后嗣。
(2)婚姻原则: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3)婚姻成立:“六礼”成婚,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4)婚姻解除:①“七出”:女子若有七项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②“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包括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制度
(1)身份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1.大司寇: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
2.区分“断狱”(审理刑事案件)和“听讼”(审理民事诉讼)。
3.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三宥:因主观上不识,过失,遗忘而犯罪者,应减刑。
5.三赦:幼弱,老耄,蠢愚者,犯罪从赦。
6.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