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前提
认为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
2.审查方式
(1)要求审查
①请求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②请求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③处理方式:由全国人大有关的
和
常委会工作机构
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建议审查
①请求主体: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②请求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③处理方式:由 常委会工作机构 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④处理结果: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2.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