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审计署是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 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IqgDxMvp8XetfHMdCzzGkFwy00whkeM97t7jFrE0MDtf0MzgAVnu7cFLwiy4q/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