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含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的制度,是
的重要标志和组成部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
2.村民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直接选举 产生。 每届任期5年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委员会向
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并
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