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的制定权、决定和命令发布权。国务院可以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
适用
行政法规
的部分规定。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这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明确的决议,将某些属于全国性的行政工作任务,或者某些特别重要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交由国务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