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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 解释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 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

3. 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解释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指的是对于那些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解释。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 合宪性和合法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具体形式有四种: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专项工作报告 定期听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国务院有关工作的报告等报告。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1)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和委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1)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2)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4)规定和决定授予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7)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9)决定 法律 的部分规定在一定期限、部分地方的 暂时调整、暂时停止适用 Fr2I8GSKlP7TU/aGLpjriqMON45hz0PJ05MXnXvc5fBWWFa0psJ4KGvC19cI16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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