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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2
全国人大的任期与职能

1.任期

(1)任期5年。

(2)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例外: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待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2.职权

(1) 。①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②制定基本法律。法律和其他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 人事任免权 。①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②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④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⑤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⑥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⑦罢免上述人员。

(3)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 监督权。 ①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②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RhLhIVar8Gcup8X80E1vALZ8bBXSbqMK43CukUinjxY4zfWZMUFt1D1mx0bshu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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