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
(1)法律规则是一种 “应该做” 的规范,它直接要求规范主体“做”或“实施”某行为或活动。
(2)法律原则是一种 “应该是” 的规范,它不直接要求规范主体做或实施某行为或活动,而是要求规范主体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性质或实现某个目标以及行为或活动的结果符合某种性质或达到某种性质状态。
2.内容
(1)法律规则的规定是 明确具体 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2)法律原则关注行为及条件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 笼统、模糊 ,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3.适用范围
(1)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 的行为。
(2)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 通用的价值准则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 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
4.适用方式
(1)法律规则以
应用于个案当中。
(2)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 具有不同的“强度” 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