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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容结构与基本思路

一、内容结构

本书研究内容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立法评估制度主体立场引发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第三方立法评估模式及其制度化作为解决措施。第一章内容主要围绕立法评估的基础理论展开研究,对立法评估的主体类型进行明确界定。第二章主要是构建本书的方法论。制度变迁理论能够为制度的更替提供理论解释,即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效益更胜于内部评估制度,具有制度更替的可能性。在澄清国内学者谬用韦伯客观性理论基础上,提出客观性对立法者、评估者以及研究者的指导意义。韦伯关于形式理性法的论述则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提供了理性化立法的指引。第三章对国外立法评估制度的渊源和发展进行了纵向对比性研究。同时,对我国学者在介绍国外经验时存在的误解进行了澄清。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立法评估制度的各要素进行了解构,在对比研究中挖掘我国既有立法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立足于立法评估制度的现实问题,就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成因进行详细分析并提炼出现有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第五章主要是提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构建策略。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提出构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价值准则,并从宏观上提出制度化的三条具体路径,之后从微观上就制度的形式要素和实质构成提出制度化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立法评估原论。该章节主要是阐述立法评估的基础理论,对我国立法评估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双向剖析。在对立法评估内涵进行解析的基础上,本书分别阐述了立法评估中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的内容,突出了第三方作为立法评估主体的优势。

第二章立法评估制度变迁论。该章节主要阐述立法评估制度变迁的方法论。首先,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经济学角度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取代现有制度提出了正当性。从多个侧面可知,现有立法评估制度花费的成本远大于其收益,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在坚守提升立法质量的目标基础上,确立公信力为制度目标,可以加强立法评估的民主性,做好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媒介。其次,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定以及评估主体在评估体系规划中都具有遵循客观理性原则的条件。具体来说,韦伯的价值无涉原则要求实证研究应当选取对客观现实具有决定作用的要素作为研究对象并遵从客观规律开展研究;形式理性法的理性化方向则为如何制定高度逻辑的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提供了理论引导。最后,公信力理论作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目的论的应然性。立法评估作为公共机关立法质量监督活动应以公众需求为首位,故而公信力是检测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第三方评估主体以专业性承担评估责任,更有利于提升立法评估公信力。

第三章中西方立法评估制度比较实证分析。该章节首先是引介国外立法评估经验并就国外立法评估相关制度进行制度间对比研究,从而进一步了解立法评估制度的国内外制定和实施情况。其次我国不乏对国外经验进行介绍的学者,但其中存在研究误解,本章第三节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澄清,并提出对国外经验的吸收应保持严谨的态度,移植其可行经验的同时必须考虑与我国本土资源相结合的情况,树立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最后,本章第四节对我国第三方立法评估进行分解式研究,第五节则对中外制度要素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更直观地发现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我国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成因。该章节内容主要是基于前述分析而提炼出我国现有立法评估制度存在的不足。对立法评估制度和评估实践进行交叉分析后发现,现有立法评估制度多以立法机关及其下属部门为评估主体、评估客体的选择缺乏实质性量化标准、立法评估标准存在诸多不合理面以及评估建议可操作性不足。此外,现有立法评估制度还存在完整性缺失、制度缺乏价值指导等问题。由此引发了我国立法评估的现实困境,如立法评估程序的错位、评估主体的无理性等处境。造成这一系列不足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重的,譬如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立法评估体系内前评估传统的丢失、制度制定过度重复性借鉴而忽视地方特色等。从既存的问题中可以反映现有制度对规范实践的局限性。

第五章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化构建路径。价值准则是基于理论研究提出的,如何转化进制度中是制度化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总则作为制度中原则性以及总领性的规定最能反映制度价值,但分则的规定也需与总则衔接。分则规定脱离总则是当下制度存在的普遍问题。本书提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应具备的基本价值,并论述制度价值向制度转化的路径。而后,在宏观上,提出三条制度化路径:法定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委托式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和独立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三条路径并无优劣,各地可根据当地立法实情选择合适的路径构建制度。在微观上,本书从制度构成的形式要素和实质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在制度形式上,从思想、制度类型和制度要素等多方面保障立法评估制度的完整性,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应从主体性质、经济、评估权的完整性以及信息公开独立四方面维护主体的独立性才可实现立法评估中引入第三方主体的意义,才可构建委托回避制度以预防委托关系下的利益关联消磨第三方的独立性。在实质要素上,我国学者对国外制度经验的借鉴应保持理性态度,合理利用国外成熟经验的同时应注重本土资源对其的融合。再从信息公开的角度强化评估主体的义务以提升立法评估的公信力。评估标准的设立应坚持确定性和开放性并重。最后,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应创建完整且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基本思路

本书基于现有立法评估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及实践中涌现的第三方立法评估模式提出核心命题:立法评估制度的变迁。围绕该问题,本书旨在论证立法评估制度变迁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构建变迁后的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首先,明确立法评估的基本概念,就第三方在立法评估领域中的独特含义作出解释。本书的核心观点是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对现有内部立法评估制度具有可替代性,并可从三条路径展开制度化进程。本书以现有制度作为反思对象分析其存在的不足,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构建可有意识地规避乃至补足现有制度模式的缺陷。制度变迁理论可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效益优越性提供理论支持。本书遵从韦伯关于形式理性法的论述,探索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各要素的理性化进程。在此基础上,本书论证了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的正当性并提出第三方立法评估制度应遵循的制度价值以及制度化行进的三条路径,包括形式结构和实质要素的设计。 M4QOsJGrRuS80yG/KPDCjzKGHy0QnER3LhyKEpQcbnCCBONKtr+aVhTcfxvWcez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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