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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一)通过诉讼请求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是紧密相连的,可以说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被诉的行政行为很笼统或者出现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首先,要明确原告提起的是一个什么类型的诉讼,如撤销之诉、确认违法之诉或者是履责之诉、给付之诉等;其次,要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或者要求履责(给付)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见,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应当包含上述两项内容,缺一不可。在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审查中,就应当要求原告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也就是我们语言结构中的“主谓宾结构要完整”,实践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部分想表达的内容太多,可以罗列很多内容,与案件有关的,与案件无关的要求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刑事处分,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作为立案阶段法官,就要从烦冗复杂的诉讼请求中帮助原告进行筛选甚至做好释明工作,初步界定与原告诉求有关的被诉行政行为,帮助其梳理,确定进行一案解决还是分立多案解决。这也就是笔者主张的,通过诉讼请求甄别被诉行政行为。

(二)通过陈述的事实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

明确被诉行政行为不能脱离原告的起诉事实,如果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表达的被诉行政行为与陈述的事实没有关系或者关系较远不能解决其实质诉求时,还要从原告陈述的事实中初步确定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如笔者审理的案例,原告诉请撤销的是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通篇陈述的是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没有进行征收公告,也没有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如何拆除、谁组织拆除、拆除程序如何违法等涉及强制拆除行为的审查要素的事实一概不提,对此,就要进行释明,要求其补充相关事实或者进一步明确诉请审查的被诉行政行为与陈述的事实要紧密关联,如果对征收决定或者其他征收行为不服,可以另行起诉,不宜在本案中审查等。为了提高审判质效,通过原告陈述的事实甄别被诉行政行为很有必要。在当前的行政诉讼环境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断在增加行政法官和立案法官的释明义务,与行政诉讼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立案难”相关。此外,也与当前的行政诉讼受案数与民事受案数相比占比较少有关,我们知道每年甚至每天都有很多行政机关作出无数行政行为,但是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真正提起行政诉讼的却很少,这说明存在老百姓“不敢告、不会告”的问题,赋予法官一定的释明义务,也体现了司法权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主体思想。

(三)撤销诉讼、确认违法诉讼(包含确认无效诉讼)中,固定被诉行政行为至关重要

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其实源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之不同,将诉分为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诉讼请求分类,其实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此三大类进行划分。撤销之诉属于典型的形成之诉,也即“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经典诉讼”,其目标是通过撤销行政行为,达到消除行政行为为原告设定的行政负担。所以,撤销之诉或者确认违法之诉,固定被诉行政行为很重要,也就是确定了法院审查的对象或者诉讼的标的,对于司法审查来说,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固定越具体越好,越明确,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会越具体,有助于法官准确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只确定土地登记行为的审查,那么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将会大大提高。相反,将会给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带来挑战。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和给付之诉也需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请撤销一个对其不利的行政处分,也可以诉请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一个有利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履责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请求权基础。“给付判决源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一种特定形态。” “给付之诉包括课予义务之诉和一般给付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关于其权利因行政机关违法驳回其申请或者不作为而受有损害,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为行政处分或者特定内容之行政处分之主张。一般给付诉讼之诉讼标的,即为原告关于其权利因行政机关之行为或者不行为而受有损害,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为行政处分以外的其他给付行为之主张。” 给付之诉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二者具有包容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给付判决类型,将其归入履行判决之中。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丰富了判决类型,将给付判决类型单独规定。无论是履责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其实都有“给付”的含义,此处需要将给付的对象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行为。履责之诉注重的是给付的行为性,给付诉讼注重的是金钱性或者款项性。所以要实现原告诉请,仍然需要明确被告作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见,“给付诉讼的特点是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而且还要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当然,给付诉讼天然地含有一个确认之诉,对该问题,需要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选择中予以阐明。为此,在不履行职责诉讼和给付诉讼中,明确被诉的行政行为,就是要明确原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对其作出一个如何有利的行政行为,此处的行政行为,同样越具体、越明确,将来判决结果的指向性也就越精准! 7nIBq6RVWlaNiuzmdKXKlyhUC2ybhWJK+tWkEknWg4poh1F0KRVCsHCtxw9c8z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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