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六个起诉条件,分别是原告资格、被告适格、有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受案范围和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了九个条件,如超过起诉期限、错列被告、重复起诉、复议前置,等等。这些都是起诉条件的审查要素。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逐渐摸索了一种审查方式: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实行层阶性审查,也可以叫顺序性审查或者顺位性审查。诉讼请求→固定被诉行政行为→受案范围→本院管辖→复议前置→原告适格→被告资格→起诉期限→重复起诉→诉讼标的→其他条件。当然,顺序性审查只是为了做到审查的同一性,不至于遗漏应当审查的其他起诉条件。如果抛开顺序性审查,能够完整地审查原告的起诉条件,充分保障原告的起诉权也未尝不可。该审查方法只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的一种体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真要探究各个起诉条件的内在逻辑性和关联性,需要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