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概述

(一)行政撤销判决的性质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手段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判决作为行政审判程序中的最终结果,简称行政判决,其定义几乎大同小异,如“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由于司法不能代替行政执法管理,故而在实践中,相较于变更判决,司法更多地利用行政撤销判决来实现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评判,进而通过排除侵权行政行为公定力,使权利回复到未被行政权力干预的初始状态,以救济公民被侵犯的权利。

具体而言,行政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这六种情形之一,进而作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一个判决结果。撤销判决作为法院运用行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在行政诉讼裁判方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请求最多、法院矫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最有效、适用范围最广的判决形式就是撤销。 综上,撤销判决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

1.从性质上来看,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属于形成判决。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上之撤销诉讼,属于形成之诉之一种,其目的在于由行政法院以撤销被诉行政处分或诉愿决定之方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行政处分及诉愿决定之效力,使原告因该处分或决定而被侵害之权利得以回复。撤销判决的目的即在于排除之前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使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回复到行政行为未作出时的状态。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属于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即可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从而使原有的行政行为效力消灭,实体法律关系从而发生变化。同时,撤销判决的形成力具有主动性,无须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再由行政机关进行撤销,判决一经宣布,原有行政行为便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2.相较同为行政行为违法时所适用的确认判决,行政撤销判决具有优先性与排他性。在撤销判决中,当事人对已经成立或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并无异议,只对该法律关系的变动和消灭有争议;而在确认判决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现存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有效,从而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故撤销判决更加彻底,更能够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相较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具有补充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由上可见,行政确认判决相较撤销判决而言,具有辅助性和补充性。

3.行政撤销判决的效力具有普适性。一方面,法院一经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该判决的效力当然及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相关法律关系都以该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为事实基础。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原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对其之后要作出的行政行为便也有了拘束力。虽然撤销判决仅针对具体的被诉行政行为,但亦确认了与此相同或类似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而言,在事实和法律没有变化的前提下,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同之前被撤销的一致,则该行为亦违法,除非该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并非行政行为本身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明显不当,而是因为程序违法等原因被撤销。

(二)行政撤销判决的功能与价值

行政行为的撤销,即当行政行为具有瑕疵,有权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将其撤销,使其效力自始消灭。在我国,撤销行政行为的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院。如果说,违法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属于行政系统的自我纠错,那么,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来排除违法行政行为效力就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撤销诉讼作为最古典的诉讼形式,是排除政府行政行为公定力,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行政撤销判决具有以下功能:

1.权利救济功能

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强制性,一方面,行政机关一般不必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或与之协商即可作出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与之相对的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居于弱势地位,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撤销判决的制度设计则是对这种关系的平衡,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排除行政行为公定力,从而使公民被侵犯的权利义务回复到未经行政行为影响的状态。在以行政处分为核心的行政法学上,行政撤销判决是公民得以救济权利的最重要方法,它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而言,具有不可或缺的影响和作用,从而有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权力监督功能

行政机关承担着社会管理职责,具有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在应然状态下,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六个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高效便民、诚实守信。但在实然状态下,没有一种方法可以完全避免行政风险。此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方式,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事后审查,将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定性,并通过撤销判决直接排除行政行为公定力,对行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可以说,行政撤销判决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最为直接、有效和主要的方式,因此,行政撤销判决对于保障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具有积极意义。

行政撤销判决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权力的功能体现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保障社会持续性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通过建立符合发展规律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社会秩序则是人类永恒的理想。行政撤销判决作为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结果,通过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恢复被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的权益及相应的社会秩序,实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从而体现了行政撤销判决的秩序价值。

行政诉讼本身具有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促进国家权力平衡行使的作用,行政撤销判决则集中体现了该权力制约机制。撤销判决意味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推翻和否定,从而合法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恢复被违法行政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对于行政行为而言,这纠正了被诉违法行政行为,实现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而从总体及长远来看,这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使公民对于政府的信赖感增强,促使良好社会秩序的恢复和巩固。

其次,行政撤销判决具有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手段,其类似于回避制度、辩论原则、审判公开等制度的设计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程序公正,并以达到最终判决的实体公正为目标。因此,法官的审理过程以及作为原告和被告的相对人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都具有正当性和公正性。

最后,行政判决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司法审判的中立性、消极性、公正性及终局性。而行政撤销判决作为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原被告双方都参与庭审并充分质证与辩论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否定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判决形式。这平衡了作为被管理者的相对人较为弱势的地位,救济了其被行政行为侵犯的权益,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被公权力干预后,仍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恢复,这对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价值。 6e3N0DGpPt0ZjZ9eEIctSpr3sBqinNlnf5N4H9BV+/fcC32AC358pR+IPMD1Bvl2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