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是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涉及行政案件管辖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更应当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诉讼经济原则以及协调性原则,明确行政诉讼被告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在行政行为作出组织的判断上,应当做到“名”“实”结合,从而准确认定行政诉讼被告。
本章所述的四种认定被告的原则,可以作为实践中认定被告的基本判断。在当前行政诉讼案件普遍推行异地管辖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背景下,准确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和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不同法院之间管辖权推诿和因无权管辖案件而导致程序违法的出现。
(毛胜利、陈雪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