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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厘清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时应遵循的原则

现行立法和诉讼实践形成的被告资格标准比较复杂,也十分严格。在行政法学界,对于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标准大多数学者主张“谁行为,谁被告”,但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主张以行为者作被告和同级政府为共同被告,在难以确定被告时,允许起诉人将同级政府作为被告同时起诉。事实上,将同级政府作为兜底被告,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体现,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当前,对于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标准,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情形下确定适格被告的整个过程,有必要秉持以下原则。

(一)实现立法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立法宗旨和其目标追求,这对于立法设计到实施整个制度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根本性指引作用。判断适格被告,也要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来衡量,理应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从《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来看,其立法目的主要包括如下四项:一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二是解决行政争议;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被告制度是否有利于实现上述立法目的,是判断该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原则,必须予以考虑。

(二)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诉讼主体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应当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通过“倪某学诉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以下简称“倪某学案”)可以看出,我国部分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并不完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而在司法实务中,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被视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在“倪某学案”中,尽管海淀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先后两次被法院撤销,但倪某学的根本诉求历经多年依然未得到解决。原因是,根据当时的被告认定规则,海淀区政府作出的确认复议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被视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因而倪某学只能将海淀区政府作为单独被告。法院在单独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过程中,并不能直接针对原告的根本诉求作出裁判,而只能就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作出裁判,从而导致行政争议久拖不决。

(三)协调性原则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作为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应当是一个服务于解决行政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的、整体的、协调的系统。这符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争议在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就已转化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因此,作为行政救济系统的两个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定标准应当是一以贯之的。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在行政复议中还是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如果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标准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认定标准或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将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并给法院的裁判增加不便。例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可以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其并未规定规章授权的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四)适格被告标准的新发展

一是复议机关恒为被告。为了督促复议机关切实履行复议职责,《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引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考虑到复议只要在不改变原行政行为结果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基本上聚焦于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为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作了限缩解释。

二是适格被告的承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行政职权亦同时被废止,没有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应由谁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是多阶段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多主体参与的多阶段行政行为的典型,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可以确定由具体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部门又可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适格被告如何确定,实践中一直有不同认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以问题为导向,在其第二十五条中作出如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sL4ObJ2wIN2Tr7ohifYxpP3xVnlv9BiCoG7NMOMKwdhHvY+1IRyVFjHJX6zhv4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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