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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某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 就被告的本义来说,被告即为人所告,法律设定这一角色,旨在给为人所告的组织或个人设定一定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赋予其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有秩序地进行诉讼活动,最终实现弄清事实真相、解决争议的目的,而绝不是说被诉一方就是违法的组织或个人。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被告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而产生,因被诉行政行为与其关联性固定,因参加诉讼而依法享有相关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确认了行政诉讼被告最基本、最常用的规则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也有权起诉。因此,一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具备四个要件:第一,须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职责的机关或组织。第二,须是原告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等)侵犯合法权益而被起诉的机关或组织。没有实施某种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政行为和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作被告。第三,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须是除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机关或组织,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在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行政诉讼被告时应充分考虑多重因素,如在程序上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机关或组织;在实体上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职责并作出行政行为,且该行为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或组织;在组织上属于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

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一是凡有行为,必有被告。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权利,必须以其作为被告。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更是如此。二是谁行为,谁被告。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于某一个已经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言,究竟应当以谁作为被告,由谁承担其产生的责任呢?行政诉讼中被告确认的第二项基本规则是“谁行为,谁被告”。三是行政主体规则。确定一行政行为为何者的行为,不能从表面上看该行为为何人实施,而应分析该行为的主体为谁,应由行为主体承担责任。 pMUs6wAOp2xn5KowjplvHSLgEkvE8qF3EC/GvkAvImNdnGoQTMkSoO7Q5RMaRK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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