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在原则上确定了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制度,对推进行政诉讼的实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组织系统的复杂性和行政职权的可分性的特点,导致在不同的行政领域,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情形,因此探究明晰在不同情形下确认适格被告的诉讼规则就显得非常必要。 hP0Nliwa8wwQAdExTyKUn2vwFN3rPt7y5Jvj9uGiMjpY7YnQmP8EJN6VBngBf4q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