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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就是禁止重复起诉,其法理基础是一事不再理,目的是避免同一事件重复审判,造成前后判决矛盾。重复起诉也不利于诉讼经济和容易浪费司法资源。对什么情形属于重复起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作了规定,确定了三项审查条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要满足重复起诉,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要重点关注的是,重复起诉的条件中有个排除条件,也就是从诉讼请求入手,审查其实质诉求,实质诉求如果被生效判决羁束,其变换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仍然认定为重复起诉。

例如,诉征收决定违法,第一次起诉时诉请撤销征收决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次更换为请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那么第一次的驳回起诉裁定其实包含于确认违法之中,此时对第二次起诉就可以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实践中,原告第二次起诉时,不仅变更诉讼请求,也会变更被告,但是如果指向的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如都是征收决定,这种情况下,仍然要认定为重复起诉,因为法院不可能对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两次司法审查。综上,对重复起诉的实质把握,笔者认为,要看前后两次诉讼针对的是否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如果是同一个行政行为,那么就不能再行起诉立案;如果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就不属于重复起诉。

行政诉讼一手托着救济公民权利,一手托着监督公权力。这就需要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因为每一份裁判文书背后都体现着一种价值选择。审理好行政案件,可以说考验着每一位立案法官和行政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智慧,正如有法官所言:“行政诉讼就像在几个鸡蛋上跳舞,我们既要把舞跳好,还不能把鸡蛋踩破!”可见,审理好一个行政案件,谈何容易!

(朵利民撰文) P++ptsuOhtXLZRLzNn1sTVchvyRlKLJK8YMtQKxCXOYPy0MZF/zJ4l7mS9ISHz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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