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中国考古学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汉简的发现最为引人关注。自20世纪初以来,斯坦因、斯文·赫定等人相继在尼雅、楼兰、敦煌等地发现了许多汉晋时期的木简和文书,王国维、罗振玉著《流沙坠简》,对其中发现的竹简作了详细的考证。1930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居延发掘出了很多汉简,劳干撰写了《居延汉简考释》,成为研究居延汉简重要的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发现的汉简数量越来越多。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六号东汉墓中出土了514枚竹简,主要内容为甲、乙、丙三种《仪礼》九篇。第十八号墓出土汉简10枚,即著名的“王杖十简”。1981年,又出土了“王杖诏书令”26枚,对汉代尊老养老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西汉武帝初年的墓葬中,发现了大批汉代竹简,其中一号墓出土4942枚竹简,二号墓出土32枚竹简,银雀山汉简的发现不仅对古代军事史的研究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也推动了法史学研究的深入展开。1972年,在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中出土了92枚木简,1973年,在河北定县八角廊四十号汉墓出土了100余枚汉简,其内容多为医学和儒家的著作。1972—1974年,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居延地区的汉代烽塞发现了2万余枚汉简,内容极为丰富,包括诏书、律令、科别、品约、爰书、劾状等内容,为研究汉代社会提供了珍贵的资料。1973—1975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也出土了竹简、木简622枚,内容主要涉及契约、徭役、田租等内容。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了一批汉代帛书,共26件,以道家、阴阳家和医学著作为主。1977年在安徽阜阳双古堆出土了6000余枚汉简,1979年,在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第115号汉墓也出土了大批汉简,内容多为文学、军事等方面的著作。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第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2787枚,其中大部分为法律竹简。1987年,在湖南张家界古人堤出土简牍90片,内容包括法律、医方、官府文书等内容。1990—1992年,在甘肃敦煌与安西交界的悬泉遗址出土2万余枚汉简,内容包括诏书、律令、爰书等内容。1993年,在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村出土木牍24方和竹简133枚,约四万字。1999年,在湖南长沙走马楼发现10万余枚三国时期的吴简,内容极为丰富。1999年,在湖南沅陵虎溪山西汉墓中,出土了1336枚汉简,内容涉及田土、赋税、人口等经济方面的内容。2004年,在湖北荆州纪南镇松柏村发现了63块木牍。此外,零星发现的汉简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枚列。
除了上述这些新发现的汉代竹简、木简文书外,从20世纪初以来还发现了许多碑刻法律文书,如现存于日本中村氏书道博物馆的汉建元元年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1973年在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等。汉建元元年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是一件土地买卖的法律文书,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是汉武帝的年号,关于书写的内容,引之如下:
建元元年夏五月朔廿二日乙巳,武阳太守大邑荥阳邑朱忠,有田在黑石滩,田二百町,卖于本邑王兴圭为有。众人李文信,贾钱二万五千五百,其当日交评(毕),东比王忠交,西比朱文忠,北比王之祥,南比大道。亦后无各言其田。王兴圭业田,内有男死者为奴者,有女死者为妣,其日同共人沽酒各半。
上述新发现的汉代简牍史料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天文、历法、诸子百家、田租赋税、文学作品等等,其中也有很多材料是关于汉代法律方面的内容。长期以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新出土的汉简中的法律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发表了众多的研究成果。笔者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对其进行分析,以期对新出土的汉代经济法律资料有较为清楚的认识。
居延汉简是汉代张掖郡居延和肩水两都尉的文书档案,为研究汉代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制度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1930年至1931年,前西北科学考察团在居延地区获简1万余枚,这一发现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1972年至1974年,甘肃省文化厅文物处、甘肃省博物馆文物队又发掘了肩水金关、甲渠候关(破城子)、甲渠塞第四隧三处遗址,出土汉简19400枚,这些汉简的发现大大推动了汉代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展开。在居延汉简中,涉及的汉代经济的法律资料很多,概而言之,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其一,关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资料。两汉时期,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森林与人类的密切关系,从新出土的文献来看,汉代法律对于林木、草场的保护十分重视,对林木的砍伐已不仅限制在春夏之交,一年四季都严禁乱砍林木。据《居延新简》编号为EPF5·100号记载:“□山林,燔草为灰,县乡所□□□□。”在《居延新简》EPF22·49号竹简中,记载了汉代对于林木的保护规定:“吏民不得伐树木。”《居延新简》EPF22·48~53号对此规定记载的更为详细:“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
两汉时期,政府除了保护已有的林木外,还多次下令民间百姓种植树木,如汉文帝十二年,下诏:“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吾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
汉景帝时,也在后元三年颁布诏令:“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
在汉朝最高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下,许多地方官吏都十分重视林业的种植。如西汉宣帝时,黄霸出任地方太守,他“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民众殷富。
由于汉朝统治者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重视对林木草场的保护,两汉时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变。
其二,关于商品买卖的法律资料。居延出土的汉简中有许多关于商品买卖的法律史料,例如:“吞远隧卒夏收:自言责代胡隧长张赦之,赦之买收缣一丈值钱三百六十。”
另据肩水金关汉简73EJ10:214记载:“籍奉亲野自言为家卖车居延案。”
不过,由于汉代的商品经济还不很发达,贳买和贳卖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居延汉简中这方面的事例很多。贳买贳卖和买卖都是商品交换关系,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据《汉书·汲黯传》载:“县官亡钱,从民贳马。”颜师古注曰:“贳,赊买也。”可见,由于民众手中的货币匮乏,购物延期付款,进行赊买的现象严重。买主不能立即付款,贳买就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买卖双方须制定契约文书来约束债务人,这也直接促进了汉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据居延汉简记述:“七月十日鄣卒张世功贳买皂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三,堠史张君长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史解子房知券□□。”
从该契约文书我们看到,汉代关于商品买卖的法律文书已具备了如下几方面的要件:买卖双方的姓名、买卖商品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格、总价值、交易地点、证人姓名、履行约定的期限等项条款。
对于双方发生的债务纠纷,当事人可向官府告诉,请求官府给予处置。地方官府接到告诉后,要对债务人移书验问,例汉简记述:“贷甲渠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不得,书到验问,审如猛言,为收责。言谨验问。广德对曰:廼元康四年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
很明显,这是一件地方官府处理债务纠纷的法律文书,该文书的发现为研究汉代的民事经济诉讼提供了珍贵资料。
其三,关于汉代经济纠纷的诉讼文书资料。在居延汉简中,还有关于经济纠纷的法律文书,兹列举如下:
(1)□书曰:大昌里男子张宗,责居延甲渠收虏燧长赵宣马钱,凡(少)四千九百二十将(钱)。召宣诣官。□(先)以□(证)财物故不实,臧二百五十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辟。
(2)□赵氏故为收虏燧长,属士吏张禹,宣与禹同治。乃永始二年正月中,禹病,禹弟宗自将驿(?)牝胡马一匹来视禹。禹死。其月不审日。宗见塞外有野橐佗□□□□。
(3)□宗马出塞逐橐佗,行可卅余里,得橐佗一匹还。未到燧,宗马萃僵死。宣以死马更(及?)所得橐佗归宗,宗不肯受。宣谓宗曰:“强使宣行马幸萃死,不以偿宗马也。”
(4)□□共平。宗马直七千,令宣偿宗,宣立以□钱千六百付宗。其三年四月中,宗使(偿?)肩水府功曹受子渊责宣,子渊从故甲渠候杨君取直(宣?)三年二月尽六。
在破城子房屋二二出土了一件关于汉代经济纠纷的诉讼文书,即《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这是一件较为完整地记录当地官府审理粟君与寇恩因雇佣经营而发生的债务纠纷案文书,中外许多学者曾对此进行整理并撰专文研究,
笔者根据前人研究成果,将其内容概述如下:甲渠候粟君要到觻得经营长途贩运,做卖鱼的买卖,不知道由于何种原因,粟君的属吏令史华商、尉史周育都因庶务缠身不能前往,于是二人分别出牛及谷总数相当于175石的价值,作为粟君重新雇人的费用。粟君从华商、周育二人所出的两头牛和67石谷中,拿出牛一头,谷27石作为雇资,雇用66岁的寇恩去完成这项贩运,并与寇恩约定所卖的鱼5000条,要卖到40万钱。寇恩到觻得后没卖上好价钱,只卖了32万钱。寇恩在觻得将32万钱交给粟君的妻子业,并将车上的其他物品价值24600钱抵给了业,又将其子钦以前为粟君雇工的工钱折合谷20石中的13.58石按时价抵给了所剩下的55400钱,还清了最初约定的40万钱。至此,寇恩不欠粟君分文,反倒是粟君尚欠寇恩子钦的部分工钱,合谷6.15石。在此案的其他简文中得知,粟君不承认寇恩的说法,反说寇恩去觻得时向自己借了牛一头,并由此引发了诉讼。最后法官审理的结果是“须以政不直者法”,候粟君败诉。
1990年至1992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连续三次在敦煌甜水井东南三公里的汉代悬泉遗址进行了发掘,共发掘带有文字的简牍23000余枚,帛书、纸文书等万余件,其部分内容后经过文物工作者的整理发表于《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之中。悬泉汉简有许多关于经济法律方面的资料,内容弥足珍贵,兹列举如下:
其一,关于畜牧业管理方面的资料。在新出土的悬泉汉简中,有一件是关于汉代畜牧业的诏令,据令文记载:“制曰:下大司徒、大司空,臣谨案:令曰:未央厩、骑马、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粟斗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
如果官府的牲畜死亡,相关负责人员须作出牲畜死亡的检验报告,据新出土的《敦煌悬泉汉简释粹》记载:建昭元年八月,悬泉县厩佐欣所作的爰书称:“传马一匹 马者驳,牡,左剽,齿九岁,高五尺九寸,名曰
鸿。病中肺,欬涕出睾,饮食不尽度。即与啬夫遂成、建杂诊:马病中肺,欬涕出睾,审证之。它如爰书。”如果“傅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张德芳等学者认为该条文“似为关于传马死亡责任的法令或规定”。
其二,关于税收的法律规定。悬泉汉简引《兵令十三》规定:“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
在张家山出土的汉简《□市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兵令》的这项规定证明了汉代律和令的条文有相互转化关系。
其三,关于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资料。在敦煌悬泉出土的272号《西汉元始五年〈四时月令诏条〉》中,保存了许多有关自然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资料,其中有“禁止伐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本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毋焚山林,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蟲草木”,“毋弹射蜚(飞)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之”,“毋杀孡,谓禽兽、六畜怀任(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上述这些规定与新发现的西汉初年《二年律令》的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20世纪初,英国考古学家斯坦因(Mark Aurel Stein)前后三次到中亚地区进行考察,其中第二次、第三次在甘肃西部疏勒河流域发掘了汉代长城遗址,获得汉文书1000余件,这些汉文书经过法国汉学家沙畹(douard Chavannes)及沙畹的学生马伯乐(Henri Maspero)的整理公布。1944年,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历史考古组在西北考察时,又发现了40余枚汉简。1984年,林梅村和李均明两位教授对此进行了编辑,出版了《疏勒河出土汉简》一书,方便了学者研究查阅。
在疏勒河出土的汉简中,有几件商品买卖的契约文书,其中一件是“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陵胡队长陆仲□买卒宽惠布袍一领,价□千□”。
另一件是“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动产买卖的文书,虽然文字残缺和文书记载简略,但仍可看到汉代对于大宗商品买卖要制定契约文书的规定,这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完全吻合。据《周礼·天官·小宰》曰:“听卖买以质剂。”贾公彦疏:“质剂谓券书,有人争市事者,则以质剂听之。”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券书,《周礼·秋官·士师》引东汉郑玄注云:“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按券以正之。”
在《疏勒河出土汉简》一书中,收录了一份汉代关于河渠管理的文书,文书对于了解汉代民众的结社情况颇有参考价值,兹引之如下:
永平七年正月甲申朔十八日辛丑□
春秋治渠各一通,出块粪三百弃□
谷十石文华出块粪少,一弃以上□
亩以上折胡谷十石。文华田六□□
平人功日一石,若文华□□□□□
沽酒旁二斗。
笔者认为,这是一份当地民众自发组织的水利设施的管理组织——渠社的处罚文书。两汉时期,民间自发形成的经济组织很多,如在河南偃师县的汉侍廷里父老僤等民间组织。两汉时期,西北地区民众自发组成的民间互助性组织渠社还是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认可的,属于合法的民间组织。渠社所制定的社约文书到后来发展成为当地官府制定的关于水利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如在敦煌藏经洞新发现的敦煌文书伯3560号《沙州敦煌现行用水细则》就是源于当地渠社的社约章程。
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现的汉简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的有关汉代法律资料最多的一次考古发掘。张家山汉简包括27篇律文(有些内容残缺),一篇《津关令》的令文,此外还有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材料《奏谳书》、数学方面的著作《算术书》等内容。张家山汉简中出土的律令条文,许多是涉及汉代经济法律的内容,调整的领域也十分广泛,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自先秦时期起就注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如在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就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据《云梦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林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毋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汉朝建立后,汉承秦制,也沿用了秦代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法令。如西汉有四时之禁,据《汉书·元帝纪》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诏书记载:“有司免之,毋犯四时之禁。”这里的“四时之禁”就包括禁止在春夏之交燔草取灰,在河中毒杀鱼鳖,在山中砍伐林木,在林中捕捉幼鸟和幼兽等规定。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田律》中的规定与《汉书》的记载相同,规定:“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
其二,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张家山汉简《田律》中,有关于田亩制度的规定:“田广一步,袤二百四十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田律》中还有关于国有土地分配的规定:“田不可田者,毋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田不可豤(垦)而欲归,毋受偿者,许之。”汉代允许民间开垦土地,但要由县级地方政府向上级汇报,“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汉律对于侵占公共用地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道侵巷術、谷巷、树巷及豤(垦)食之,罚金二两。”为了保护农作物,汉律还对牲畜毁坏田间庄稼的情况作了处罚规定:“马、牛、羊、□、彘食人稼穑,罚主金马、牛各一两,四
彘若十羊、彘当一牛,而令橋(?)稼偿主。县官马、牛、羊,罚吏徒主者。贫弗能赏(偿)者,令居县官;□□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笞百,县官皆为赏(偿)主,禁毋牧彘。”
在《户律》中,还有对买卖田宅的规定,“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其三,关于赋税方面的法律规定。
汉代关于赋税方面的立法十分完善,它包括户籍制度、赋税征收制度等多项内容。在张家山汉简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条款。
户籍制度是保障赋税合理征收的前提,汉代政府十分重视对户籍的管理,据张家山汉简《户律》规定:“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自占、占子、同产年,不以实三岁以上,皆耐。产子者恒以户时占其□□罚金四两。”地方官府对于户籍的管理方式是:“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地比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如若民众变更户籍,汉律规定:“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从这两条法律条文看,汉代法律对民众虚报年龄的行为给予耐刑的处罚,对于地方官吏管理户籍违法的行为则处以罚金刑。
汉代的赋税名目很多,如在《田律》中,有对土地征收的刍槀税:“入顷刍槀,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槀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槀,县各度一岁用刍槀,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槀。刍一石当十五钱,槀一石当五钱。”汉律还有对户征收的户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还有供养官府马、牛等牲畜的刍槀税,征收的办法是:“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槀数,余见刍槀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
在张家山汉简《杂律》中,对于擅自赋敛的行为作了严厉的处罚:“擅赋敛者,罚金四两。”所谓“擅赋敛”,根据《晋书·刑法志》引张斐《律表》的解释:“敛人钱财,积藏于官,为擅赋。”该条法律条文的意思是:凡各级地方官吏擅自敛人钱财,不仅要科以罚金的刑罚,还要返还赋敛之物。
其四,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张家山汉简中关于商业立法的内容十分丰富。首先是关于货币的立法,《钱律》共有8条法律条文,其中有关于货币的规格和质量的规定:“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凡“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汉律对于盗铸钱的行为处罚尤重,汉简中有5条条文是关于盗铸钱的内容。《钱律》中规定:“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对“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
《□市律》是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汉律禁止不合格的商品流入市场,“贩卖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汉代法律规定商人应主动向官府缴纳税金,凡逃避商税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市律》规定:“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在《杂律》中,有关于禁止放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其五,关于畜牧业管理的规定。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对牲畜每天食用的饲料作了详细的规定:“马牛当食县官者,犙以上牛日刍二钧八斤;马日二钧□斤,食一石十六斤,□□槀□。乘舆马刍二槀一。……仆牛日刍三钧六斤,犊半之。以冬十一月禀之,尽三月止。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夏禀之如冬,各半之。”
1972年4月,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等珍贵的文献,另外还有《守法守令十三篇》,属于另类的文献资料。其中《田法》是十三篇中的第九篇,属于汉代经济方面的法律文献。由于竹简严重残损,对此研究者不多,发表的成果有张伯元教授的《银雀山汉简〈田法〉二题》等论文。
在《田法》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兹引之如下:“赋,余食不入于上,皆藏于民也。卒岁田入少入五十斗者,□之。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黥刑以为公人。叔(菽)萁民得用之槀(豪)民得用其十一,人刍一斗皆藏于民。上家畜一豕、一狗、鸡一雄雌,诸以令畜者,皆藏其本,赍其息,得用之。中家以下不能……”
该条法律条文是对完不成田赋的农户的处罚规定,若“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这里的公人,与秦律中的被收孥者类似,两者的差别是:前者是处罚完不成赋税的农户,后者收孥的对象是被处以“完城旦、鬼薪以上”等罪人的妻子儿女。从该条法律条文看,汉代对于完不成封建国家赋税的农民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同时也使我们对汉代法律的本质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
在银雀山汉简《田法》中,还有多处涉及“作务”的字样。如“□示民明(萌)以作务□□□”(第2374简),“民之作务固□□□之。民之作务之器皆□”(第2554、1383简)等。根据《汉书·尹赏传》记载:“无市籍商贩作务”,王先谦《补注》引周寿昌云:“作务,作业工技之流”,说明作务是关于从事手工业的劳作。遗憾的是,出土的竹简破损严重,对于其法律规定的内容已不详。
1973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出土了竹简、木简622枚,其内容主要涉及契约、徭役、田租等方面的内容。江陵凤凰山汉简的数量虽然不多,但对于研究汉代经济法律制度颇有参考价值,如其中的《汉景帝初年南郡将领先当利里算钱录》《汉景帝初年南郡江陵县市阳里·郑里算钱录》是研究汉朝初年人头税征收办法最重要的资料。从简文内容看,汉朝初年人头税的征收是按月征收的,每月有定额,如“当利正月,定算百一十五”;“当利二月,定算百”即是例证。
十号汉墓还出土了《汉景帝初年南郡江陵县平里刍槀录》和《南郡江陵县市阳里田租录》以及《汉景帝二年南郡江陵县郑里廪簿》等有关经济法的资料。这些资料与张家山出土的汉朝初年的法律竹简相互印证,是研究汉初法律制度最直接的资料。
1973年,在河南偃师县缑氏公社出土了《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从该石券的内容看,这是东汉时期一种经济互助性的民间组织。石券的内容如下: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1)
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冶中(2)
迺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3)
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4)
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客田借与,得收田(5)
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6)
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7)
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8)
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9)
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10)
〔父?〕〔老?〕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11)
左巨、单力、于稚、锜初卿、左中、〔文〕□、王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12)
该石券反映的内容是:侍廷里的居民25人,在东汉永平十五年(72年)六月组织了一个名为“父老僤”的团体,敛钱61500,买田82亩。僤的成员如有按家产数量当轮次充任里父老的,即借与此田,以其收获供充任里父老的用度。如果家产不够充任里父老的规定,即将此田退还,转给僤中继充任里父老的成员。如果僤中所有成员家占产数量都不够充任里父老的规定,此田即假赁给僤中成员经营。僤中成员的这些权利,死后可由其后代继承。
1993年,在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的汉墓中出土了24枚木牍和133枚汉简,这些简牍记录了汉代东海郡内的户口数、田亩数,其中记载:“□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卅二……卅五(?)万九千六……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十□顷,多前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从1996年起,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先后在长沙市的走马楼巷发现了近10万枚三国时期的吴简,此后于1998年、2002年、2004年、2010年又先后多次发现了东汉时期的简牍,这些东汉时期的简牍统称为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在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汉简中,有关经济法律的史料很多,如其中记载:“民自言,辞如牒。教属曹分别白。案:惠前遣姊子毐、小自言,易永元十七年中,以由从惠质钱八百,由去,易当还惠钱。”
2004年,在荆州市纪南镇松柏村西汉墓葬发现的木牍中,木牍内容包括户口簿、里正簿、免老簿、复事算簿等内容。如其中的53号木牍记载:“宜成,使大男四千六百七十二人,大女七千六百九十五人,小男六千四百五十四人,小女三千九百卅八人。凡口二万二千七百五十九人,其廿九人复。”
2018年,在荆州胡家草场发现了大量的西汉简牍,这些简牍包括岁纪、律令、日书、医杂方等内容。在《田律》《户律》《仓律》《金布律》等篇目中,收录了许多经济法律的内容。如其中规定:“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
除上述这些新发现的汉代简牍外,还有许多汉代简牍与当时社会的经济法制没有多大的联系,如1959年在甘肃武威磨咀子六号东汉墓中出土的甲、乙、丙三种《仪礼》九篇,就与汉代的经济法制没有联系,在此我们就不加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