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卷6云:“令以设范立制”,一语道出了唐代另一种法律形式令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效力。令是唐代关于国家制度的法典,是维系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的行政法律。唐令的制定由来已久,早在唐高祖武德年间,就以隋代《开皇令》为基础两次修订《武德令》,篇名体例大部分沿用了隋代的《开皇令》,只是新增了《乐》《营缮》《医疾》《捕亡》四篇。唐太宗贞观时期,命中书令房玄龄等重新删定律令,于贞观十一年正月完成,颁布天下,共30卷,1547条。此后,唐高宗永徽、武则天垂拱、唐中宗神龙以及唐玄宗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又多次删定唐令,所以,有唐一代,唐令的篇目、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关于唐令的篇名,《唐六典》卷6记载了开元七年的篇目:“凡令二十有七:一曰官品,二曰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三曰寺监职员,四曰卫府职员,五曰东宫王府职员,六曰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曰内外命妇职员,八曰祠,九曰户,十曰选举,十一曰考课,十二曰宫卫,十三月军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仪制,十六曰卤簿(分上、下),十七曰公式(分上、下),十八曰田,十九曰赋役,二十曰仓库,二十一曰厩牧,二十二曰关市,二十三曰医疾,二十四曰狱官,二十五曰营缮,二十六曰丧葬,二十七曰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焉。”
唐令迄今已经佚失,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和池田温等人曾对唐令作了复原工作,其研究成果收录于《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之中。根据日本学者复原的研究成果,唐令中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州县镇戍乐渎关津职员令》《选举令》《封爵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仪制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关市令》《捕亡令》《医疾令》《假宁令》《营缮令》《丧葬令》之中。
《军防令》是关于军事国防方面的法律规定,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复原的法律条文有30条。继此之后,池田温等人又作了补充,现在我们所见到的《军防令》的条文有47条。这47条条文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军队的编制、士兵的装备、卫士的宿番、对军队将士的考核、出征之前的仪式、对军队内部的管理、军衔品级的评定、对军用物资的管理、对烽堠的管理、对后勤保障的规定等。
关于唐代军队的编制,以一千二百人为上府,千人为中府,八百人为下府。“诸每一旅帅,管二队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帅。卫士以二百人(《通典·职官十一》作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诸卫士以十人为火,火有六驮马。
《军防令》中对于士兵的名籍也作了规定,据《唐六典》卷5“兵部郎中”条记载:“凡卫士各立名簿,具三年已来征防若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等。每年正月十日,送本府印讫,仍录一通送本卫。若有差行,折冲府据簿而发之。”
对于府兵的番防,唐令规定:“诸卫士上番者,五百里内五番,五百里外七番,一千里外八番,各一月上;二千里外九番,倍其月上。若征行之镇守者,免番而遣之。”若“征行及使,经两番已上者,免两番;两番已上者,并二番;其不免,还日即当番折,免上番”。唐令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免番:“诸若父兄子弟,不并遣之。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免征行及番上。”
关于士兵的调遣,《军防令》规定:“诸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敕书勘同,始合差发。若急需兵处,准程不得奏闻者,听便差发。”
军队出征前后所举行的仪式,唐《军防令》规定:“诸大将出征,皆告庙,授斧钺、辞齐太公庙,辞讫,不反宿于家。元帅凯旋之日,天子遣使郊劳,有司先献捷于太庙,又告齐太公庙。”
关于军营的布置,唐令规定:“诸纛,大将六口,中营建,出引军;门旗两口,色红八幅出前列;门枪二银,以豹尾为刃榼,出居红旗后,止居帐门前左右。五方旗五口,中营建,出随六纛后,在营亦列六纛后,随方而建,严警鼓十二面,营前左右行对列各六面,在六纛后,角十二具,于鼓左右各列六县,以代金。队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图禽兽,与本陈同,五幅。认旗二百五十口,尚色图禽兽,与诸队不同,各自为志认,出居队后。恐士卒交杂,阵将门旗,各任所色,不得以红,恐乱大将阵将。鼓百二十五面,恐设疑警敌用。”
对于兵器和盔甲的管理,唐令规定:“诸军器在库,皆造棚阁安置,色别异所,以时曝凉。”对于行军打仗,“甲仗不经战阵损失者,三分理(日本令作征)二分,经战阵而损失者不偿,损者官修”。如普通士兵或百姓拾得键仗,“皆即输官”。
对于征防士兵生活的安排,《军防令》中亦有规定。据《通典》卷3“仓部郎中员外郎”条:“卫士防人以上征行若在镇,及番还,并在外诸监关津番官(上番日给),土人任者,若尉吏,并给身粮。”将领对防人士兵不能随意差遣,开元二十五年《军防令》规定:“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为了改善士兵的待遇,唐《军防令》还规定:“诸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
唐《军防令》还对军队祭祀等项内容作了规定。据池田温等《唐令拾遗补·军防令第十六》记载,唐代“常以已丑日祭马牛,马者兵之首,牛者军农之用,谨洁牲黍稷旨酒,而敬荐之,豚一头,米酒各五升”。至于“金鼓幢麾降衡者,皆以立秋日祠(鼓幢麾降衡,所以征不义,为民除害也),用屠羊各一头,黍稷酒各五升(守以为随时甚酌)”。若出征有所斩获,亦“候还报祠”。在行军途中,“凡行军渡河,主者以碧沉河,曰:某君臣敢告于河伯神,征讨丑类,敬以碧沉。苟侥有功,不逢灾害”。
《军防令》中有一条是关于阵亡将士尸体处置的规定:“诸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
《军防令》中有2条是关于士兵军纪处罚的规定。据《唐六典》卷5“兵部郎中”条记载:“凡大将出征,……临军对敌,士卒不用命,并得专行其罚。”对于“军不从令,大将专决,还日,具上其罪”。
为鼓励军队将士积极进取,唐《军防令》特设了军衔条款,施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唐代的勋官有十二等,“十二转为上柱国,比正二品;十一转为柱国,比从二品;十转为上护军,比正三品;九转为护军,比从三品;八转为上轻车都尉;比正四品;七转为轻车都尉,比从四品;六转为上骑都尉,比正五品;五转为骑都尉,比从五品;四转为骁骑尉,比正六品;三转为飞骑尉,比从六品;二转为云骑尉,比正七品;一转为武骑尉,比从七品”。《军防令》对将士的惩罚规定:“凡勋官犯除名,限满应除者,二品于骁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五品于武骑尉叙。”而对于“诸三卫考满,兵部校试,有文勘时务,则送吏部;无文则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若有才用,考内得补主帅及监门校尉、直长”。
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保护官僚贵族的人身安全,唐政府对各级衙门、官吏特设侍卫随从制度。诸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亲事、帐内。三师、三公、开府仪同三司一百三十人,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上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九十五人,带三品职事六十九人;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七十九人,带三品职事六十二人;上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七十三人,带三品职事五十五人;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六十二人,带三品职事三十六人。诸州县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另,州县官及在外监,皆有执衣(随身驱使,典执笔砚,其监官,于随近州县取充)。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关津乐渎官,并不给),分为三番,每周而代(不愿代者听之。执衣并以中男充)。
在《军防令》中,还有一条是关于烽子的规定,据日本《令集解》“杂徭”条引《唐令》“取中男配烽子,无杂徭故也”。法国国立图书馆藏敦煌文书伯2754号记载了当地县令以残疾中男充烽子,被主管官员斥责之事:“闻烽夫差遣是残疾中男,远必望阙机宜,闻者即可寒心,所部何能不惧。略检本州兵士,尚有二石余人,分捉城隍,虽言要重,校量烽调度,无阙所须。觇候用心,随机驰报。若处分明了,众事剋条岁候,于事即轻。望抽一伯余兵,兼助诸烽守备。”
为了保证军队将士衣食无忧,唐代《田令》规定了军队各级官员受田的具体措施:“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唐代的府兵制度是通过均田制来维持的,自隋文帝时,“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以来,
到唐朝时已形成了兵农合一的体制。均田制下的成丁男子,实际上也就是国家的府兵,因此,对于府兵制下普通士兵的受田,也就是对均田制下农民的授田。唐令规定:“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来看,唐代各级军官和士兵受田普遍不足。杨际平教授曾根据出土的文献对唐代武将受田的情况列了图表,兹引之如下:
从上述这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唐代无论是府兵的将领,还是府兵的兵丁都普遍受田不足。
对于死于战场或在战场上负伤的将士,唐《田令》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者,其身份之地六年乃追,身还之日随便先给。即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身分之地勿追。其因战伤入笃疾、废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
另外,唐代还对各级军事机构授予公廨田和职分田。先看一下对公廨田的授予情况。唐代兵部受公廨田十四顷,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卫率府、左右千牛卫等各受田三顷。至于在外驻扎的各级军事机构,唐令规定授予的公廨田是: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各三十顷,上镇五顷,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上戍二顷,中戍、下戍各一顷。
关于各级军事官员的职分田,中央京官文武职事官自一品至九品,授职分田从十二顷至二顷不等。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所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
唐朝前期,为了解决边境地区的粮草问题,曾在沿边之处实行屯田制。据《通典·食货二·屯田》引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说明唐代沿边镇、戍驻军之所也控制者许多土地。另据《唐大诏令集》卷59《王晙朔方道行军总管制》记载:“其丰安、定远、三(受降)城等军及侧近军、州,宜并受晙节度。其安北都护府移于中受降城安置。兵须足食,理藉加屯,今正农时,足务耕种。”
为保证士兵行军打仗时身体健康,唐代在军队中特设了军医制度。据《唐令拾遗补·医疾令第二十八》记载:“诸行军及作役之处,五百人以上,太常给医师一人。”
关于赋税方面,唐代也对军人给予了优厚的待遇。据《唐令拾遗补·赋役令第二十三》记载:“诸诸色杂有职掌人、及卫士并免课役。”对于武官三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同样免除课役。
在休假方面,唐《假宁令》中规定凡武官若流外官已上者,父母在三千里外,三年一给定省假三十日,五百里五年一给拜墓假十五日,并除程。对于遭父母丧者,“诸军校尉以下,卫士防人以上,及亲、勋、翊卫、备身,假给一百日。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改嫁,及父为长子,夫为妻,并不解官,假同齐衰”。
另外,在唐《假宁令》中,还规定了国家法定假日的休假的时间。诸元日、冬至,并休假七日,前三日,后三日。玄元皇帝降诞二月十五日,今上降诞日,各休假三日。寒食通清明,休假七日。腊、夏至各休假三日,前后各一日。正月七日,十五日,二月一日,春、秋二社,二月八日,三月三日,四月八日,五月五日,六月三伏日,七月七日、十五日,九月九日,十月一日,立春,春分,立秋,秋分,立夏,立冬,每旬,并给休假一日。
唐《宫卫令》是关于宫城防卫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于宫城属国家重地,因此对于兵将的管理和要求也极为严格。如对于守备卫士的要求是:“诸院内常四面,持仗为之防守,夜则击柝,分更以巡警。”对于出入宫门的物品,《宫卫令》规定:“凡财物器用,应入宫者,所由籍傍取左监门将军判,门司检以入之。应出宫者,所由以籍傍取右监门将军判,门司检以出之。其籍月一换。”对于卫士随身携带的防卫兵器,凡出入宫门,主管人员“皆籍其名数”。
唐代不仅对文官每年定期进行考核,对于武官九品以上者,也由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对考核的结果“对众读”,并议其优劣,定为九等。对于驻守在外的镇、戍军官,由所在州官进行考核,每年十月二十五日送至京城。
唐代文武官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对于军队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是,凡“部统有方,警备无失,为宿卫之最”;“士兵调集,戎装充备,为督领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边境肃清,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对于诸卫军官的考核,分为三级:“诸诸卫主帅,如三卫之考:统领有方,部伍整肃,清平谨恪,武艺可称者为上;居官无犯,统领得济,虽有武艺,不是优长者为中;在公不勤,数有愆失,至于用武,复无可纪者为下。”
对于诸卫的卫士,《考课令》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诸亲勋翊卫,皆有考第,考第之中,略有三等。专勤谨慎,宿卫如法,便习弓马者为上;番期不违,职掌无失,虽解弓马,非是灼然者为中;番为不上,数有犯失,好请私假,不习弓马者为下。”
在唐《公式令》中,规定了露布的书写格式。露布,为军队破敌之后,向尚书省兵部呈写的捷报。据《唐令拾遗补·公式令第二十一》引唐露布式:
露布式
某道行军元帅府
为申破某贼露布事
具官行军司马封臣姓名
具官行军长史封臣姓名
具官某道行军元帅封臣姓名 等言
尚书省兵部:臣闻云云,谨遣某官臣姓名奏露布以闻,军资器械,别簿申上。谨上。
年月日 具官行军兵曹参军臣姓名上。
尚书兵部谨奏:某道行军破贼露布事。
左仆射具官封臣名
右仆射具官封臣名
兵部尚书具官封臣名
兵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兵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等言,臣闻云云,不胜庆快之至,谨以申闻,谨奏。
年月日 兵部郎中具官封臣姓名上。
给事中具官封臣姓名读
门下侍郎具官封臣姓名省
侍中具官封臣姓名审
闻御画
其行军无元帅者,载当时军名,余官无帅者,
具行军见在官,宣制讫,送尚书省颁布
唐《关市令》中,有1条关于军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诸兵马出关者,依本司连写敕符勘度。入关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
在《营缮令》中,有1条对兵器制造管理的规定:“诸营军器,皆镌题年月,及工人姓名,辨其名物,而阅其虚实。”
唐《丧葬令》中,有1条是对士兵死亡安置的规定。按唐令的规定,凡死于任上士兵,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葬费,“诸从征及从行,使人所在身丧,皆给殡殓调度,递送至家”。
最后谈谈《捕亡令》中关于兵士管理的规定。唐代军人有缉捕盗贼的义务,据开元二十五年的《捕亡令》规定:“诸有盗贼及被伤杀者,即告随近官司、村坊、屯驿。闻告之处,率随近军人及夫,从发处追捕。”
对于征人、防人等逃亡,及欲投靠敌寇之事,《捕亡令》中规定:“经随近官司申牒,即移亡者之家居所属,及亡处比州、比县追捕。承告之处,下其乡里、村保,令加访捉。若未即擒获者,仰本属录亡者年纪、形貌可验之状,更移比部切访捉。得之日,移送本司科断。其失处、得处,并申尚书省。若追捕经三年不获者,停。”
以上对唐令中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在唐《寺监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选叙令》《封爵令》等篇目中,还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在此就不一一罗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