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社区矫正工作,在理论研究上不断深化基础理念研究、聚焦重点制度机制研究、拓展多元方法技术研究;在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提升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未来社区矫正有必要从社区矫正自身发展、刑事司法全过程乃至社会治理三重视角深化开展研究。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到以“社区矫正”为主题的文献共计284篇,其中学术期刊论文90篇,硕士论文42篇、会议论文2篇、报纸文章150篇。
一是系统谋划顶层设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贯穿的系统观念,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引作用。高贞认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建设,就是要将系统观念的整体观、体系观、协同观、发展观综合地、立体地、全方位地贯通到制度建设和实践工作的全过程。坚持在党对刑事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下,以整体性的战略思维谋划刑事执行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定位和战略目标,以体系性要求,科学构建内容完备、逻辑严密、运转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执行制度体系。
张桂荣认为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即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系统观念和一体化思路,牢固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大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社区矫正队伍。
科学、正确、符合国情的社区矫正顶层设计对社区矫正全国性的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刘强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指导思想不够清晰、设计目标不够明确、设计主体存在局限、设计思路不够大胆、设计方法不够科学等问题,建议在《社区矫正法》已经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仍然有必要完善社区矫正的顶层设计,通过认真梳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借鉴域外对社区罪犯管理的先进模式,更好地推动我国在社区刑罚及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体化改革,以尽快实现党中央在这一领域提出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二是深度剖析重要基础理论。社区矫正性质界定是关涉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亦是深受学者关注探讨的理论热点。吴宗宪认为在《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前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的看法有很大代表性,但《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采取了模糊处理,这对于准确认识社区矫正、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及从事社区矫正研究均有不利后果,因此认为《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后有必要继续探讨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吴教授也重申其观点“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罪犯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仍然主张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是刑罚执行。
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的性质界定,郑艳认为社区矫正机构行使刑事执行权的行为包括监管、教育、帮扶以及不得已时的惩戒,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权。其尝试通过阐释社区矫正机构发展历程、分析社区矫正机构履职行为性质来厘清社区矫正机构的刑事执行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新配置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的路径,即建议取消“提请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建议权”并增设中间型惩戒措施。
三是全面解读立法理念。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郭健认为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社区矫正理念、依法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积极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严格依法办案,依法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柳玉祥认为受误解轻刑主义理念和强调社区矫正教育矫治功能的影响,社区矫正实践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区矫正空间管理密切关联的社区矫正惩罚功能,这给社区矫正立法精神、法律措施的贯彻实施带来了一定影响,建议通过增强社区矫正空间管理意识、完善社区矫正空间权力体系、发挥社区矫正空间修复作用、强化社区矫正虚拟空间管理等措施,提升新社区矫正监管矫治工作整体质效。
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的实质以何为标准合理评价其执行效能的问题,梁盼、张昱认为“提质增效”成为新发展阶段对社区矫正“软发展”的高线要求,而“维控有力”因限于科层制窠臼仅部分满足社区矫正“硬管控”的底线效能要求,实践探索与反思发现应转向以“治理长效”为综合标准来评价社区矫正效能,并从内外部双重维度展开构建。
翟中东、孙霞认为,从《社区矫正法》实施两年来的实践看,社区执法(程序性执行)工作受重视程度比较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关涉社会安全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地位,而矫正关涉社区矫正的最终价值。因此,随着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的积累,特别是人力资源的积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需要纳入实质性发展的视野,从观念、制度与技术层面分别进行问题分析与问题解决的思考,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发展。
连春亮认为社区矫正立法所倡导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取向,蕴含着开放处遇一体化思想、人文主义思想、矫正教育思想、权利保障主义、重新回归主义等理论、思想和理念。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环境条件下,应深刻领悟《社区矫正法》的价值理念、思想体系、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实践范式等,建构中国特色的大矫正回归机制,形成“社区矫正共同体”。
关于权利保障理念,安文霞建议《社区矫正法》条文权利化规范,通过培育矫正对象的权利规范意识,提升其自我矫正动力进而实现其重新融入社会的目标。
四是不断拓展研究视角。张磊、马寅骉认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造性地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有助于实行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建议在新时期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结合其他先进制度和技术,即道德自觉与法律保障相结合、德行引导与心理疏导相结合、家庭支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共同在新时代发挥生命力。
金越、郑艳基于对浙江省两个地市社区矫正对象的问卷调查结果,从工具性支持、情感性支持以及社会支持利用度三个方面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支持的现状,并从支持的维度、内容、方式上提出了优化建议。
王静、周纯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选取G市社区矫正中的某典型个案,分析该个案的全部服务过程,即分析网络现状、评定优势资源、建构支持网络、评估服务效果,揭示了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个案矫正工作的主要介入路径,为后续的个案矫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社会资本理论强调社会关系网络的规范、信任、互惠等元素,具有嵌入社区矫正的理论能力。吴啟铮认为从类型化的角度看,提升社会资本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具有重要作用,规范是其保障,信任是其基础,网络是其方式,互惠是其功效。构建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体系应当明确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不同作用,突出社会力量在各个领域中的优势和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分别在司法决策、监督管理、人权保障和福利供给上发挥支持作用,并逐渐予以法治化。
一是社区矫正委员会机制研究。刘强认为应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矫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加强社区矫正委员会建设应注意的问题,即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制度化建设并推动社区矫正委员会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是风险评估机制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王黎黎、苏照桓认为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存在审前调查评估工作权责与步骤以及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等尚需明确等困境,在介绍美国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理念与方法及比较两者风险评估工作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即坚持循证矫正的工作理念、探寻适合我国情况的评估方法及研发适合我国情况的评估工具。
钟达先等认为《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主体、内容、环节等发生变化,但未明确规定调查程序、内容,实践中存在委托走过场、调查流于形式、评估意见模糊等问题。因此,建议细化法律规定,规范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和评估意见书,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以提高调查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效率。
三是分类管理制度研究。《社区矫正法》多次提及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这是对各地十多年分类管理实践探索在立法层面的认可,也是各地社区矫正实践工作的指引。刘毅通过对部分基层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实践的实地调查,分析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惑,并对社区矫正立法意图与立法价值进行深度解读,提出构建执行场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分类管理体系的建议。
胡聪、徐晓燕以杭州市某区为例,对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进行剖析,认为主要存在没有设置宽松管理等级、层次性不足;不同管理等级之间处遇差别不大、引导与威慑有效性不足;分类管理制度未能与其他制度有机结合等问题,建议应通过增设宽松管理等级、增设宽松管理等级的主要管理措施、增设适用严格管理的情形、增设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管理措施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制度。
四是减刑、缓刑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于阳、张帅昌通过调研认为实务中社区矫正机构未能对缓刑犯减刑程序给予应有的重视,且由于缓刑犯减刑启用实质标准过高,程序衔接上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实践中适用减刑情形并不多见,且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在缓刑犯减刑制度的适用中并未起到应有作用。建议为缓刑犯减刑制度适用提供程序保障,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该制度的启动提供保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矫正对象的申诉权利提供保障,亦可针对矫正对象减刑提出的申诉设置听证程序。
针对社区矫正撤销缓刑问题,李浩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撤销缓刑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着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权缺乏刚性、脱管人员缓刑撤销存在难局、社区矫正对象权利救济存在缺陷等影响社区矫正法治化、规范化进程的问题,提出可通过建立复议复核、预先逮捕、中止审理和权利救济等制度细化规范、完善提升。
五是保外就医制度研究。保外就医一直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虽然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针对保外就医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做了很多努力,但实践中还存在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主观和客观就医障碍、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病情鉴定专业性不足以及社会协同机制尚未健全等现实困境。对此,郭健等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推进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与协同化。
六是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郑军辉等基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情形,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厘清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的基础上,应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开展公开听证等方式,准确判断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适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简化程序和方式予以批准。
徐垒等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职责的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但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对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关于社区矫正的巡回检察制度,刘颖等认为各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检察方式单一、办案意识不强、机制建设不足、工作责任不明等问题,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可借鉴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经验,优化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方式、组成人员、内容、办案流程等,同时研究建立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办案和评价机制、社区矫正对象权益保障机制、反馈落实整改监督机制等,以促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完善。
关于监督力量的强化问题,匡旭东认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监督力量有待强化、“新”自侦权备而不用、异地检察监督缺位等现实困境,严重掣肘着制度的良好运行,并分析这种现实困境与检察监督传统的资源配置模式、滞后的智慧化发展水平、缺失的协同性监督理念等不无关系,建议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优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资源配置,利用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社区矫正智慧监督新方式,发挥检察机关“新”自侦权价值以及推动社区矫正跨区检察监督制度形成等方面予以完善,不断优化检察监督机制,以实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化发展目标。
此外,社区矫正不是双向交互的一种刑罚执行关系,而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活动,可以适当考虑引入被害人参与机制以及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检察监督中的作用。
七是社会力量参与制度研究。连春亮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以社区为基本支撑,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离开了社区,社区矫正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环境。因此,从社区矫正工作的空间形态、立法精神、实质内容和价值追求等方面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只有在目标定位、社区矫正主体、社区矫正内容、社区矫正方法、社区矫正评价等实然要素方面实现全面社会化,才能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任务。
褚华林提出应更多关注社区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参与环境优化、配套政策体系完善和加快公共资源整合四个方面,破解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困境,以此不断推动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发展。
杨明等剖析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的优势及不足,探寻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策略。
八是其他相关制度研究。周雨臣认为社区矫正公益活动和监狱劳动改造虽然均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肃执法活动,但是二者在活动内容、组织管理模式及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即社区矫正公益活动是一种社会公共事务活动,是按照社会公共活动和社会公共管理的模式进行组织和实施,其追求的是认罪悔罪、修复社会关系和培养社会责任感。
任文启、马啸云通过查阅案卷资料对“制式思想汇报”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发现其并未实现所预计的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的效果,而且《社区矫正法》并未明确要求矫正对象提交思想汇报,明确要求的是定期提交“个人情况报告”和“特殊事项报告”,进而认为应当依法规范提交特定行为和活动的报告而非制式的思想汇报,应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发展基础上,建立大数据、信息化与个人行为和活动报告之间的印证关系,将思想转变的任务交由司法社工及其提供的教育帮扶,从而促进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的一体化融合发展,真正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一是实证研究方法。安徽省司法厅课题组结合2017年至2021年近五年A省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数据进行分析,阐释了影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实践因素,并提出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建议,即重点加强集中性重新犯罪罪名对象的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特点实施精准教育帮扶,基于社区矫正对象不同阶段实施分期矫正,建立有效的重新犯罪风险预测机制,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并着力提升科技信息技术的监管应用。
邓平运用实证调查的方式,对浙江省某社区矫正的203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对社区矫正对象通过加强重点人员管控、持续提升文化素养、全面普及法制教育、提升社会支持水平和减少案件负面影响等措施,联合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帮扶和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可切实有效地降低其再犯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和稳定。
乔新月通过对2016年至2020年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和研判,认为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居住地的认定、出境通报备案主体的确定、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管理监督、保证人未尽保证义务的责任规定、女性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故意多次怀孕逃避收监、社区矫正机构对病情复诊不能作出有效认定、社区矫正对象收监难仍待破解等很多细节方面,还缺乏有效可操作性规范,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建议应强化制度优势,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杨彩云通过对S市13个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普查,从身份认同整合和社会支持视角,探究了歧视知觉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疏离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歧视知觉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疏离既存在直接影响,也通过身份认同整合和社会支持两个中介变量产生间接影响。身份认同整合和社会支持在歧视知觉与社会疏离之间起到自我转化和外在保护的作用。因此,在外在歧视无法完全消除的情况下,为了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疏离,应注重提升个体的自我身份认同整合,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益支持,从而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是分类研究方法。针对不同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研究。张帆通过对云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调研,分析了当前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暴露出思想认识、法律适用、专业化、就学和社会融合等问题,提出应细化制度措施、创建教育中心、畅通就学渠道、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融合等对策建议。
王天瑞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研究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问题
。师玮玮认为应深化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的认知,定位心理矫治项目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构建未成年矫正对象心理矫治项目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未成年矫正对象最终的矫治和回归。
针对不同犯罪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研究。熊菲等以矫正社会工作为视角,以酒驾罪犯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研究对象,展开定性研究分析,研究发现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在社会效益、矫正对象效益等方面有成效;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服务的实践逻辑为理念转变—服务介入—制度性建构;社会工作介入酒驾行为社区矫正实践存在现实困境、资源性困境和专业性困境。
针对不同区域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研究。李澳就我国城市及农村社区矫正发展的现状展开论述,指出我国城市及农村社区矫正发展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和差异性问题,并提出加强经费保障、加大人才培养、挖掘农村人力资源、利用信息化实现社区服刑人员有效监管等对策。
黄葵花主要对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研究,通过概述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分析当前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境,提出开展专业矫正需求评估、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强化农村地区经费保障、提高执法素质及加大普法教育宣传等措施。
三是案例研究方法。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2022年5月31日,司法部发布了4篇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案例。
2022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社区矫正监督为主题,立足收监执行、脱管漏管、减刑监督、审批外出请假等社区矫正监督重点和待进一步探索的监督领域,梳理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主要特点和指导意义,为引导、规范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提供遵循和参照。
四是比较研究方法。周璇以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官方数据和评估报告作为分析样本,梳理了美国因犯罪问题种族化和扩张惩罚监督措施所带来的矫正难点,解析了美国目前陷入大规模监禁和大规模监督的困境成因,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2022年年初,司法部时任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形势与今后的工作任务》一文中介绍了自《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体制机制建设、机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基础保障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均取得的诸多重要成就,同时也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要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
2022年以来,各地实务部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与智能化取得了诸多成效。
一是依法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其一,制定权责清单,明确执法权限。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2022年,江西省、陕西省、甘肃省、山西省、黑龙江省等地对社区矫正执法全过程各环节职责进行全面梳理,陆续印发了《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责清单》,明确规范省级、市级、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以及受委托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权限。其二,持续推进队建制改革,明确专职专责。安徽省滁州市司法局印发了《滁州市深化社区矫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滁矫委办〔2022〕2号),在全市全面推开“队建制”改革,明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综合保障和工作运行机制”四项改革任务,在大队下设若干个社区矫正中队,统一名称和职责,每个中队承担一个社区矫正工作片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实现“大队+中队”模式“全覆盖”。将社区矫正大队委托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能从司法所剥离,赋予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对社区矫正执行体系进行重新构建,解决了“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模式下“委托责任不清晰、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实现了“专职机构做专门的事”的改革目标。
二是着力发挥社区矫正委员会职能作用。其一,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和考评体系。如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深化责任和考评体系,制定出台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内的《浙江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重点任务落实清单》,明确15个成员单位工作任务22项;全省各地矫正委员会也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统筹推进并落实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共320多项;省委政法委、省妇联、省公安厅分别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其考核范围。
其二,实体化运行社区矫正委员会。如甘肃省实体化运行社区矫正委员会。省、市、县、乡分别成立由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公安、司法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全面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级社区矫正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三,深化不同层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探索。天津市河北区积极推进区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推进“公安派出所副所长兼任司法所副所长”,推进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利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教育经验,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联合科研院校参与社区矫正,理论实践交叉升级,创立“爱益启”志愿服务队等统筹发挥多方力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其四,不断加强成员单位协同机制。如甘肃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就建立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和同堂培训等长效工作机制提出要求,指出各级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发挥信息化优势,实现社区矫正信息互联与共享。
三是不断健全制度体系。其一,不断健全完善省级制度体系。如广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先后制定了《广东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权责清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分段分类教育、矫正小组建设、矫正方案制定等10余项配套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契合广东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以制度化促进工作规范化。
山西省制定“1个实施细则,7项细化制度,1套执法文书”,形成了全省社区矫正执行层面“1+7+1”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其二,不断健全专项制度规范。四川省印发了《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规范》《社区矫正教育矫正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范》三项地方标准,出台了《关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制定了《河南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指南(2022年版)》《河南省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指南(2022年版)》,以规范未成年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江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山西省司法厅联合12个部门和单位制定出台了《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办法(试行)》;北京市、天津市等地印发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以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积极探索分类教育模式。广东省积极打造“1+6”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广东模式,即实施“伙伴同行”计划,打造一个品牌;落实组建一个矫正小组、量身定做一个矫正方案、上好入矫第一课、强化一对一心理辅导、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编制一套专门教材“六个一”措施。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特点以及女性固有的注重家庭、关注情感等心理特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优势资源,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化运作,积极探索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损害修复新模式。
云南省社区矫正管理局与交警总队采用“订制项目化”针对醉驾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交通安全教育试点工作。
河南省引导各地持续打造教育矫正亮点品牌,如郑州市女性向阳新生计划、南阳市“又见彩虹—金融助矫”防范非法吸储犯罪项目、濮阳市“账本式”教育矫正等优秀项目。
二是充分挖掘地域特色,拓宽教育资源。山东省临沂市依托本地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以及就业资源等,创新“传统文化、红色文化、法治文化+心理教育”“3+1”教育矫正模式,下发《临沂市社区矫正教育提纲》,建立文化育心讲师团和心理修复专家库,实施“优质示范课工程”;依托孟良崮战役纪念馆、大青山战役纪念馆等红色教育基地建立矫正教育讲堂;开展“赋能工程”,协调相关部门设立技能培训中心,建立罗庄区“赋能培训基地”、河东区“阳光中途之家”、费县“蒙山驿站”、临沭县“日新暖阳帮教基地”等品牌技能培训中心,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帮助矫正对象实现就业。
三是帮扶契合矫正需求发挥治本攻心效果。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吸纳离退休老干部、老战士、老教授、老专家、老模范志愿者组成“五老”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孝南区还探索制定了定期走访、会商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结对帮教基本任务“十二条”等一系列措施,涉及社区矫正对象从“接收”到“解除”各个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各地智慧矫正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是推进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浙江省制定《浙江省“智慧矫正中心”建设技术标准》《浙江省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标准》,形成以“四规范、三统一、三联动”为特色的浙江“433”创建模式。
二是推动社区矫正系统一体化平台优化升级。山西省全面建成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和“社区矫正视频督察系统”于一体的“山西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并对平台的各项功能模块进行优化升级,将社区矫正执法运行层面的法律制度规定和执法流程全部纳入平台,
平台实现了省市县乡四级共用共享,数据实现了部省市县乡五级实时传递。广东省在省级统一平台基础上,总结省级心理矫正项目经验,2022年再投入217.58万元用于研发“粤知心”心理矫正评估分析子系统,提高全省心理矫正工作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化对接。浙江省与全省法院积极开展信息化协同,累计达49200余案次,名列全国第一。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组成工作专班,就政法一体化办案综合集成改革等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推进社区矫正监督业务协同、定期数据交换等建设,有效提高监管实效。深化数字赋能,有力激发社区矫正智能化创新。山西省朔州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信息协同交互,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入矫、解矫、实时监管等基本信息的同步推送和及时共享;晋城市泽州县在全省率先对接“天网”“雪亮”工程,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有效提升社区矫正监管水平。
广东省按照中央政法委工作要求,省委政法委牵头、政法各单位积极参与建设政法大数据跨部门办案平台,细化梳理社区矫正与政法各家19个业务协同流程和21个重点环节预警点,在8个地市18个县区开展“最小化”部署。省司法厅深化与法院信息化联网,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法院已通过网上办理调查评估、交付执行案件近1万宗。广州、东莞、茂名等地积极推进“雪亮工程 + 社区矫正”项目,通过路口、广场、学校等地摄像头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核验和视频点名。
四是加强智能应用与开发。浙江省启用“浙里连心”社区矫正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平台,以“五色心晴码”为载体,实现了社区矫正从入矫到解矫的全流程帮扶。广东省依托省远程教育平台,加强线上教育,突出分类教育,各地市研发推广创新项目,如广州“微 + 智慧矫正”微信小程序、深圳“社区矫正电子警察”巡检系统、佛山“区块链 + 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机器人”、茂名“电子档案一键查询”系统、汕尾“民情地图”系统等,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业务深度融合。
综观2022年社区矫正的研究与实践成果,社区矫正理论在理念、制度与方法都有了更加深入的研究,社区矫正实务在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方面也有了卓有成效的探索。立足实际,展望未来,笔者认为未来更应注重从三重视角对社区矫正进行审视与研究。
一是微观的社区矫正视角。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各地也不断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地方制度体系,有必要对这些地方性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研究。同时,各地在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过程中凸显出的疑难问题(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的证据认定、程序衔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提升、考核体系建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的个别化开展、矫正效果的科学评估,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权限、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定位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委员会职能发挥等)也需要进行专项研究。
二是中观的刑事司法全过程视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并明确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任务。刑事执行一体化不仅代表着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也彰显着国际社会实践的主流趋向。因此,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既要关注刑事执行自身内部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间的系统性改革研究,也要注重开展社区矫正对刑事司法前端——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改革以及刑事司法后端——安置帮教等的配合、制约机制研究,在刑事司法全过程的优化完善中提升社区矫正整体效能。
三是宏观的社会治理视角。全球治理委员会总结出治理的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范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也不仅是一套规则,更是一个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互动的过程。而社区矫正实务中凸显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更关涉其他部门工作,因此对社区矫正的优化改革,仅立足于社区矫正机构本身进行研究容易受到部门利益掣肘,且仅从本部门角度和立场出发进行研究和建议,不利于从国家法治整体建设的大局进行客观、全面的考量设计,需要从宏观视角进行总体顶层设计,剖析深层原因、系统谋划,发挥整体成效。因此深化社区矫正研究,亦应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定位和战略目标这一宏观背景下进行解读,对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准确理解社区矫正的立法趋向、体系性解读社区矫正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交叉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关涉部门及学科的研究进而不断优化顶层设计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