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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一体化建设推进路径研究

玄计华 吕云青

2018年12月26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韩玉胜指出,我国现在刑罚执行权配置并不合理,存在行刑权过散,甚至相互抵牾之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前,冯卫国、王利荣等都强调要在行刑一体化的视野下,宏观、有序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因此,树立行刑一体化的观念,推动监狱和社区矫正的一体化建设,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目标和方向。

一、行刑一体化发展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1.各地实践有序推进

安徽省坚持以政治为引领,认真贯彻司法部的相关部署。在省司法厅设立行刑一体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相关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衔接的通知》和《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执法衔接配合、整合系统资源、加强队伍交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社会力量5个类别的建设任务。 重点建设刑事执行的八大机制:统一决策机制、刑务衔接机制、警务配合机制、法务协作机制、执法责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行刑保障机制和文化共建机制,基本涵盖行刑一体化的主要方面。 (见图1)

图1 刑行一体化八大机制示意

黑龙江省为了更好地推进行刑一体化工作,明确了重点要做好的四项工作:一是充实完善社矫执法队伍;二是整合教育矫正资源;三是做好执法环节衔接配合;四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省司法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行刑一体化建设包括思想政治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共享机制建设、执法体系建设和智慧司法建设五个方面,将工作分为调研部署、工作启动、全面推进、深化发展四个阶段。为了有序推进司法警察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9年两次从监狱和戒毒所抽调214名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川省成都市充分利用监狱在监禁执行方面的优势,制定社区矫正对象进监警示教育及定期集中教育等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司法局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资源,不断充实监狱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内容。 上海市探索依法扩大罪犯的假释率,积极打造假释工作平台,进一步构建罪犯信息共享和办案流程融通机制。更好地发挥假释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作用,有效改善当前“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刑罚执行格局。 吉林省实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用警全覆盖;河南省司法厅和内蒙古司法厅也都积极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

2.理论研究持续增温

就监狱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一体化问题,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了相关研究。刚彦指出在监狱与社区矫正的衔接中,存在输送量少、把关不严、调查评估缺乏强制性、交接存在疏漏、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张东平认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是“一体两翼”,为实现法律上的协调及部门之间的对接,应进一步完善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式、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条件及体检等规定。 张凯基于社会学功能主义理论,将刑罚执行视为一个整体,认为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是其主要因素。 余才忠透过基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检察视角,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审轻执”“重主轻附”倾向,兼有执行立法滞后、执行环节过多、执行机构过散等问题。 宫达提出判断刑罚执行一体化水平的三个标准是融合性、制度性和有效性。运用SWOT法分析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内部环境的优势与劣势、外部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鲁兰指出派驻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警察主要面临的挑战,认为监狱、社区矫正一体化建设是提升假释率的重要途径。

在《社区矫正法》正式执行之后,相关研究依然持续增加。晏国福以司法行政系统为视角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备;运行衔接不顺畅;工作推进不平衡;内部管理不适应;社会支持不到位等。 胡德军为推动监狱与社区行刑一体化协同发展,提出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建立一体化行刑协同发展双轮驱动矫正模式,帮助社会树立安全“共生”理念。 尚铮铮从历史的角度,系统地梳理了刑事执行工作的历史沿革,总结出刑事执行工作的特点,并对新时代如何推进一体化建设进行思考。 章广志认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离不开数字信息化建设,科学智能地运转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是其关键环节,以此回应社会对刑罚执行工作的时代诉求。 周勇强调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基于相同的目标,都是为有效减少重新犯罪。监狱与社区矫正互有利弊,要借助有效的改造项目,开展风险和需求评估,构造“监狱—社区—社会”持续服务体系。 魏浩积极借鉴挪威行刑经验,从推动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一体化、加强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完善监狱分级分类建设、促进刑罚执行现代化等方面完善我国行刑工作。

(二)存在的不足

1.矫正动机不足

行刑一体化建设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行刑一体化的建设中,对矫正对象的动机激发不够。该模式认为,矫正对象被动地接受矫正很难持续到底,未能激发内在动机的矫正项目基本无效。 行刑一体化也是矫正一体化,不仅体现在外在组织、衔接机制等方面,更体现在罪犯矫正和再社会化等方面。然而,在现有的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对罪犯矫正和再社会化的衔接等方面重视不够。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降低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并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这也是行刑一体化要达成的目标。然而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教育的重视不够,对矫正动机的激发不足,更多情况下还是被动地“要我矫正”,而不是积极主动地“我要矫正”,以致不能更好地达成最终目标。

2.矫正视域狭窄

行刑一体化强调,不能将监狱与社区矫正孤立开来,要有机地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使其成为一个系统而高效的整体。但其视野还是过于狭小。 不能被动地解决犯因性问题,而应主动地促成矫正对象的福益。行刑一体化问题不只是行刑领域的问题,也是刑事犯罪领域的问题,还是人类社会的问题。行刑一体化的目的,不能只是解决犯罪问题,更应该是促成人类的福益。然而现有的一体化建设很少基于矫正对象的实际需要,更多考虑的只是行刑的效率,确保刑罚执行能得以有效开展。然而提高行刑效率的目的是什么?降低了重新犯罪率的目的又是什么?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当然是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促成矫正对象的基本福益。故现有的行刑一体化,是将手段当成了目的,从而忽视了其真正的目的。

3.矫正关系僵化

在行刑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各地尤为重视警察力量的借调,将其视为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因为借调的警力素质不高,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而苦恼。借助司法警察的强制力,能够保障社区矫正的权威性,然而依赖司法警察的强制力,并不能提升社区矫正的矫正效果。在《社区矫正法》中没有要求工作人员的警察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社区矫正的重点不是依靠强制力,而是要基于平等合作的矫正关系。决定矫正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矫正关系,矫正专业人员在矫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行刑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对矫正专业人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单纯地加强司法警察力量,无益于建立良好的矫正关系。

二、存在上述困境的原因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在我国存在根深蒂固的报应刑思想,该思想认为犯罪是一种恶,应该进行报应性惩罚。与报应刑思想相对应的是教育刑思想,教育刑思想将犯罪视为疾病,应该进行有针对性的医治,其最终目的是使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在传统的观念中,行刑一体化是要更好地执行刑罚,提升刑罚执行的实际效果。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借用司法警察,能够更好地保障其执法的权威性。至于是否达到降低再犯罪率的目的,是否能有效帮助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则不是报应刑思想考虑的重点。

报应刑思想的具体体现是重管理轻教育,管理是为保证刑罚的有序执行,而教育则是矫正的必需。在当前行刑一体化的建设中,更加重视管理上的一体化,注重行刑衔接上的一体化和管理制度的一体化,而忽略矫正教育的一体化和社会帮扶的一体化。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借调警力,有利于保证监督管理的有序进行,却无益于提升教育帮扶的水平。《社区矫正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手段应该是教育帮扶,而监督管理是为保障教育帮扶的有序进行。

(二)制度建设略显缓慢

虽然在基层已经开始实施行刑一体化建设,但尚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做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的相关内容尚需一定程度的更新,《社区矫正法》尚需时间检验,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缺乏制度保障。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一体化,必然要求法律制度的一体化。《监狱法》与《社区矫正法》衔接不畅,会使得矫正机构各自为政,不利于长远的一体化建设。

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监狱中假释的比例过低,以致一体化建设基础薄弱。以上海市为例,2017年监狱向人民法院报请减刑建议与假释建议的案件数量比例为2.71∶1,而2018年为3.02∶1,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为4.15∶1。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210名矫正对象中,缓刑194名,假释6名,管制1名,暂予监外执行9名。 监外执行加上假释只占总人数的7%。2019年的我国社区矫正统计数据表明,判处缓刑的占总人数的94.7%,其他三类矫正对象合计不到6%(见图2) 。假释制度关涉行刑一体化建设的关键,如果瓶颈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一体化建设将会流于形式。

图2 浦东新区矫正对象构成示意图

(三)矫正队伍建设薄弱

行刑一体化不仅是机构的一体化,也是司法队伍的一体化,更是罪犯矫正工作的一体化。在矫正队伍的建设上,将司法警察引入社区矫正,有利于充实基层的执法力量,有利于一体化的队伍建设。但司法警察代表着行政强制力,重点在于加强执法和监督,而不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在行刑一体化的队伍建设中,矫正专业力量建设没有成为重点,矫正专业人才建设没有成为重心。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各地矫正力量发展严重不平衡,借调民警能有效改进社区矫正工作,弥补行刑一体化的不足和短板。如果不及时增强矫正专业力量,提升罪犯矫正的一体化效果也无从谈起。基于社区矫正发展相对滞后,未能成为监禁矫正的有益补充,故行刑一体化发展水平较低。现有的行刑一体化建设,更多的是监狱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支援,尚未形成一体。

(四)矫正内容趋于雷同

行刑一体化意味着矫正一体化,矫正教育内容要成为一体,但一体化并不意味着一样化,而是要互为补充,发挥各自优势。由于社区矫正起步较晚,而监禁矫正发展更为成熟,故社区矫正更多的是借鉴监狱模式。监狱教育与社区矫正教育内容基本相同,不能互为补充,发挥一体化优势。就教育阶段而言,在监狱中有入监教育、在监教育和出监教育;在社区矫正机构有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在教育形式上,都有集体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在教育内容上,都有形势政策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职业教育等。在犯罪类型、刑罚程度、风险级别等方面,矫正对象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故监禁教育与社区教育应明显不同。

在现有的行刑一体化建设中,由于矫正教育是为监督管理服务,使得矫正教育方式过于被动。基本上还是被动的“要我矫正”,而不是主动的“我要矫正”。无论是在监狱教育,还是在社区矫正教育中,矫正对象都是被动的一方,这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激发其矫正动机。上海市对社区矫正对象做了一项调研,对于心理治疗矫正项目的需求,108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约占55%;65人表示不太需要,约占33%;17人表示可以尝试,约占9%;6人表示非常需要,约占3%(见图3) 。在行刑一体化的建设中,项目矫正不够成熟,不利于矫正效果的提升;矫正教育衔接不当,将会导致资源的浪费;矫正教育方式不科学,无益于矫正关系的建立。

图3 心理矫治需求情况示意图

(五)矫正评估发展滞后

在现有的矫正评估建设中,更加重视风险评估建设,而轻视需要评估建设。行刑一体化不仅意味着评估一致化,更意味着评估系统化和科学化。无论是在监狱还是社区矫正机构,都应重视风险评估建设,但各地风险评估差异较大,难以在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实现衔接。至于需要评估更是发展缓慢,无法进行一体化建设。评估技术是监督管理和矫正教育的重要辅助手段,行刑一体化意味着评估手段现代化、科学化。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评估工具的严重滞后,必然会影响矫正机构的决策水平,不利于矫正一体化的有序推进。

三、推进行刑一体化建设的路径

(一)更新行刑观念,借鉴先进成果

行刑一体化意味着监督管理一体化,更意味着矫正教育一体化。首先,要更新行刑观念。突出矫正教育在行刑领域的作用,将降低再犯罪率视为行刑一体化的重要目标,将矫正对象再社会化作为矫正教育的关键。监督管理是为保证矫正教育的有序开展,而不能成为一体化建设的首要目标。其次,要学习先进的理论成果,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有助于提升行刑一体化建设的水平。激发矫正动机,拓宽矫正视野,注重矫正关系,有助于更新行刑一体化观念。最后,要及时汇总各地成果。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各地在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将成熟的经验进行推广。相关部门可以构建行刑一体化建设交流平台,既能展示各地的创新成果,又有助于形成我国的特色。

(二)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矫正流程

行刑一体化要靠法律制度来保障,更好地协调监狱与社区矫正的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推动《监狱法》的修改工作,使之更好地与《社区矫正法》衔接,待时机成熟后可将两法合二为一。第二,提高假释人数的比例。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讨扩大假释的范围。一体化建设需要改善社区矫正对象的结构,缺少共同基础的一体化无异于“空中楼阁”。对社区矫正中需要被收监的对象,也要有完善的衔接机制,确保矫正对象能够“有来有往”。第三,将再社会化视为行刑一体化的重要目标。在制度上保证行刑一体化的重心:从反面来讲,是消除再犯罪率,解决犯因性问题;从正面来讲,是增进矫正对象福益,消除其实现基本福益的障碍。

(三)确保队伍数量,提升队伍质量

行刑一体化建设的关键在于队伍建设,离开高素质的队伍行刑一体化将无法落地。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增加矫正专业人员的数量。在行刑一体化的建设中,需要注重矫正专业队伍的建设。严把入门关,选用专业人才;进行专业培训,提升职业素质;定期进行考核,确保人才质量。第二,注重矫正关系的建立。建立良好的矫正关系,是科学、有效矫正的前提。在双方对立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开展矫正工作。只有在合作、平等的氛围中,才能建立良好的矫正关系,有效地降低再犯罪率。这对矫正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能够矫正,还要能融洽地矫正。第三,实现工作角色的转变。在传统的观念中,矫正工作人员是矫正的主导,要保障刑罚执行的有效完成。在矫正的理念下,矫正工作人员是辅助角色,帮助矫正对象除去拦阻,达成人生的基本福益。

(四)丰富矫正内容,发挥各自优势

行刑一体化也是矫正一体化,矫正教育是一体化的重点。要想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真正成为一体,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在一体化的观念下设计矫正项目。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基于消除再犯罪的风险因素,从而降低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使其融入社会达成基本福益。矫正教育要基于共同的目标,在此前提下统一设计矫正教育项目,而不能各自为政相互抵牾。第二,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行刑一体化并不意味着行刑一样化,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分属不同的矫正阶段,具有不同的优势和特点。监禁矫正时间更长强度更高,社区矫正能更好地运用社会资源,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第三,借法律制度巩固已有成果。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及时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并不断推动矫正教育的创新。矫正教育发展空间巨大,项目矫正是发展的必然,在制度上鼓励不断创新,及时融入最新理念和技术。

(五)统一风险评估,发展需要评估

行刑一体化建设是行刑现代化建设,评估技术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更是行刑领域的大势所趋。要想进一步完善评估技术,实现评估的一体化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统一风险评估。行刑一体化意味着评估一体化,面对不同的评估体系,相关部门有必要统一工具。在同一地区先实现风险评估统一化,而不能各自为政不能共融。第二,重视需要评估。需要评估的发展不能一蹴而就,先要重视需要评估在矫正中的作用,结合各地的情况研发区域性的需求评估量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渐实现统一共融。需要评估量表是为有针对性地矫正服务,针对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不同,需要进行一体化的统一设计。第三,善用评估结果。在很多地区评估量表流于形式,未能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致使对评估工作不够重视。要及时更新改进不合理量表,有意合理使用相关量表,要有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便于数据的上传、整理和应用。

总之,激发矫正动机、拓宽矫正视野、注重矫正关系等对完善行刑一体化制度具有积极作用。透过不同的视角,明确行刑一体化重点,不断消除再犯罪风险,帮助矫正对象达成福益,使其重新社会化,这是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 mTB7c7mtZlykq6kvFkR1qF6yEmvHccOhQt1joDOWe+zVf4AFRJpmWBztq2HwO0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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