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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探讨与展望
——基于14部标准的实证考察

姚明 钟海妮

古语云,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对社区矫正工作而言亦是如此。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建构全面、系统和完善的科学化标准体系,实现标准化管理,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社区矫正标准化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实施和重复使用的标准体系,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本研究拟以对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实证考察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探讨其进步性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终基于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新理念、新要求,提出若干优化意见建议。

一、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实证考察分析

通过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计查询,发现目前我国直接规制社区矫正的各类标准共计14部,其中行业标准7部,地方标准7部,暂无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见表1)

表1 我国社区矫正标准

续表

通过对上述14部社区矫正标准的实证考察,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制定工作起步较晚。通过对我国14部社区矫正标准的颁布实施时间梳理可知,最早的标准为2017年4月由司法部制定管理的《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和《全国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而最新颁布的标准为2022年1月由司法部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技术规范》,时间跨度不足5年。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起步相对较晚。

二是社区矫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注点存在明显差异。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的7部行业标准考察发现,其中3部标准,即《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社区矫正电子定位腕带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定位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均关注的是“定位”问题,约占所有社区矫正行业标准的42.86%。而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地方标准梳理发现,“服务”问题是关注的焦点,地方标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指南》《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均将“服务”作为关键词,该类标准约占所有社区矫正地方标准的57.14%。

三是长三角地区更注重社区矫正的标准制定工作。通过对我国7部社区矫正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地考察发现,长三角地区更注重社区矫正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作为长三角三省一市的江、浙、沪、皖均出台了该类标准,分别为江苏省制定实施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浙江省湖州市制定实施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上海市制定实施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和安徽省合肥市制定实施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可见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地方社区矫正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正相关。

最后,除上述特征外,我国社区矫正标准还存在均为推荐性标准等特征,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进步性及存在问题解读

(一)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进步性探讨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起步较晚,但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标准已初步具备了层级体系

通过对上述14部社区矫正标准的实证考察分析得知,目前我国既有司法部制定的7部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行业标准,亦有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规范》、重庆市民政局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省级社区矫正地方标准,还有合肥市民政局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指南》、湖州市司法局制定管理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服务规范》等市级社区矫正地方标准,我国已经初步建构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三级社区矫正标准层级体系。

2.社区矫正标准涉及的维度具有多元属性

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标准的梳理得知,虽然目前数量上仅为14部,但所涵盖社区矫正的事项维度较广,从不同视角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予以了规范。例如,湖南省司法厅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技术规范》,针对的是社区矫正信息建设方面的事项;江苏省司法厅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规范》,针对的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方面的问题;司法部制定管理的《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针对的是社区矫正场所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等等。

3.能够与时俱进及时升级社区矫正标准

社区矫正标准不是一成不变、永远固化的,而应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理念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进行不断“升级”,只有如此,才能确保社区矫正标准的科学化、合理化,才能在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中发挥应有效能。从我国社区矫正标准的实践来看,基本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及时更新。例如,“上海市为适应本地社区矫正工作最新的发展变化,全面修订了社区矫正管理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共修改70项组织规范,新增1项规范内容,修订并出台了《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标准》4.0版”。

(二)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所存问题厘析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具有很大进步,但其与新时代我国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的要求仍有差距,尚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社区矫正标准的数量供给仍然不足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多重问题和困难,如部门协作水平与社区矫正综合性要求之间的矛盾、队伍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和社会参与程度不够与社区矫正社会化之间的矛盾等”, 因此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一定的标准范围,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明确化,显得较为紧迫。通过前文分析得知,目前我国虽已制定了14部社区矫正标准,但是,社区矫正标准数量的实然供给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的应然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尤为滞后,目前只有7个省市出台了该类标准,仅占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21.88%。

2.尚未出台社区矫正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之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定标准共有五类,分别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基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目前除企业标准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四类标准均对该项工作有较大“介入空间”。但通过前文分析得知,目前我国仅有司法部制定的行业标准以及四川省、湖南省等7个省市实施的地方标准,社区矫正的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尚存在缺位,难以满足新时代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科学发展的应然要求。

3.社区矫正标准关注智能化建设相对较少

毋庸置疑,我们已经迈入了智能化时代。早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就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设发展中,加强智能化建设,建构科学化、体系化和完整化的社区矫正人工智能相关标准显得尤为突出和必要。但通过对目前我国14部社区矫正标准的深入考察却发现,目前“智能化建设”仍有较大空间,亟待强化。

综上,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所存的若干问题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该项工作在实践中的顺利开展,如“由于目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的标准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导致实践中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时难以保证”

三、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存在问题动因剖析

为有的放矢地建构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优化路径,需要对当前所存问题的背后动因加以精准分析,以确保优化路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在安徽等地的实地考察调研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中所存问题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对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支撑不够

2022年6月16日,通过登录全国人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司法部备案法规规章数据库等平台查询得知,目前我国直接规制社区矫正的立法 共计3部,其中国家立法1部,地方立法2部,分别为《社区矫正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通过对上述3部社区矫正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考察分析发现,均未提及标准化建设问题,未能从法治层面给予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工作予以有力的立法支撑。

(二)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经验相对不足

经验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获得的关于客观事物运行状态和运行规律的理解和认识,经验对于指导人们未来的生产生活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但通过前文分析得知,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直至2017年4月才有了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标准,距今也不过5年时间,因此“经验不足”是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所面临和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缘由。

(三)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人才较为匮乏

任何工作的高质量开展都需要人才的保障和支撑,对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而言亦是如此。由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我国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启动较晚,相关人才也较为匮乏,主要表现为有权制定社区矫正标准的各级主体在人员编制等方面缺乏对该类人才的保障和支持、专注于社区矫正标准化研究的相关专家学者与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等。因此毫无疑问,人才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全社会协同不足

从应然视角而言,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协同配合,但回到实然层面,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仍然存在,对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而言亦是如此。例如,有学者在四川省民族地区调查发现,“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程度非常低,社区矫正所依赖的社会支持和社会资源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尚未形成合力,缺乏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的协同配合也是制约该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大因素。

四、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优化路径探讨

基于前文对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现状、问题以及动因等方面的探讨分析,按照我国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优化路径的建议。

(一)适时出台我国社区矫正国家标准

所谓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某一行业或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相较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言,国家标准层级更高、适用范围更广,同时,在我国,只有国家标准可采用强制性标准模式,其规范性更强。依照《标准化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而“社区矫正作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管理成效,因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制定出台国家标准,以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可参考“社区建设”相关国家标准如《气象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导则》(GB/T 40246—2021)、《城乡社区环卫清洁服务要求》(GB/T 41085—2021)之做法,出台《社区矫正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建设导则》《社区矫正服务要求》等国家标准,以填补我国社区矫正国家标准的空白,用更高层级的社区矫正标准来推动该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社区矫正团体标准建设力度

所谓团体标准是指,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团体制定的,由本组织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组织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依据和指南。“团体标准在推动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创新中具有重要价值”。 2022年6月16日,笔者登录民政部设立的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得知,目前我国共有各类社区矫正社会组织168个,涉及两大类别:一是作为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如北京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修律社区矫正工作中心;二是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社会组织,如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协会、成都市成华区社区矫正协会。同时,我国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所从事的事项具有多个维度,如专司心理帮扶的牡丹江市社区矫正心理工作服务中心、乌鲁木齐社区矫正心理协会;专注志愿服务的东海县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徐州市云龙区津陇暖心社区矫正服务队;旨在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的宿迁市宿城区社区矫正工作者协会、南京市江宁区社区矫正工作者协会等。基于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各类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要让这支队伍更高效、更科学、更规范地发挥其应有价值,有必要制定相关团体标准。笔者建议可参考我国慈善领域制定实施的《慈善组织项目管理规范》(T/ZCL 002—2020)、《慈善社区创建评价方法》(T/ZCL 004—2020)等团体标准的做法和模式,由相关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牵头制定《社区矫正项目管理规范》《社区矫正示范社团创建评价方法》等标准,以填补我国社区矫正团体标准的空白,用团体标准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各类社会组织良性规范运行。

(三)更加注重社区矫正智能化标准建设

从某种意义而言,社区矫正的智能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区矫正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如何以“智”提“质”,运用智能化手段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重点加以关注的问题。因为,智能化技术可以赋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而且能提升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以确保社区矫正的质效。例如,“通过便捷高效的空间、轨迹控制技术,让矫正执行机关和社区居民感到‘安全’,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形成震慑,使其时刻意识到身处服刑状态,以此确保其在矫正期内遵规守纪、不致再犯” 。因此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社区矫正的智能化建设工作,具体建议如下:国家和地方有权制定社区矫正标准的相关组织机构,可参考《镇域城市管理智能化管理规范》(DB3205/T 1027—2021)的制定经验,出台实施《社区矫正智能化管理规范》;参考《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DB34/T 1470—2021)的制定经验,出台实施《社区矫正定位智能化技术标准》等。

(四)打造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人才队伍

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需要人才的有力支撑,基于国情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建议走加强专职队伍、发挥智库力量与夯实未来基础相结合的道路,具体建议如下:一是打造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专职队伍。建议社区矫正相关主管部门,将本辖区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制定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事项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职岗位、专职人员负责该项事务,即提供平台,主动吸纳人才,打造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专职队伍;二是充分发挥和调动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智库力量。建议社区矫正相关主管部门“主动出击”,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对接,通过设置智库、接受挂职等方式,将从事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研究的专家学者吸纳到一线实践工作中来,有效发挥智库作用;三是加强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人才教育培养力度。打造高质量的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人才队伍,不仅要关注当代,更要着眼于未来,因此建议开设标准化工程等相关专业的高校,如中国计量大学、青岛大学、济南大学等,设置司法标准化课程或者将其作为一个培养方向来安排教学方案,培养该类人才;建议一些开设社区矫正专业的政法类院校,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标准化研究机构、开设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等课程或研究方向,为未来培养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专门人才。

(五)给予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有力立法支持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规范无疑是调整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的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路径和方式,因为法律规范具有强大的指引功能,其能够对社会活动起到引导、催化之功效,因此对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而言,需要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对其予以鼓励、支持和引导,只有如此,才能从法治层面确保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提质提效。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在国家立法层面,《社区矫正法》作为我国专门规制社区矫正的最高法律规范,应当对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进行宏观指引,建议其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加入“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鼓励各有权主体制定实施社区矫正的各级各类标准”等表述,从法的顶层设计层面,筑牢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国家层面的法治化基础;二是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立法主体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本着地方立法的科学化、特色化原则,对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相关问题予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制,如可将标准化建设专设一章,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职责、制定范围、保障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

五、结语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推动社会治理标准化创新”, 为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毋庸置疑,未来我国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精细化和智能化需要标准化建设来助力,“标准化之手”大有可为。本文与其说是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的现状、困难以及优化路径等相关问题,毋宁说是期冀引起社区矫正相关主管部门、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乃至全社会对该问题的关注,以实现我国社区矫正标准化建设高质量快速发展。 mTB7c7mtZlykq6kvFkR1qF6yEmvHccOhQt1joDOWe+zVf4AFRJpmWBztq2HwO0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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