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监狱安全和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地方安全工作目标体系和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要求,
推进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从布局开展到不断深入的现实需求。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从构成要素来讲应该包括矫正组织和人员的正式化、矫正程序和内容的明确化、监督管理的明晰化、考核奖惩的有据化等。其中,社区矫正组织和人员的正式化和规范化是其他要素规范化开展的人员基础,也是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按照法律规范化实施的重要推动力量。《社区矫正法》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中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属性
、专业背景、工作内容、工作伦理和队伍建设分别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六条特别强调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能够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法》第十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由于各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度和人员配置参差不齐,为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置,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威慑力和监管专业性,助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司法部于2018年提出选派监狱和强戒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司法厅于2019年出台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狱所民警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受狱所收押收戒人员和民警比例的限制,四川省并不具备将狱所民警全部安排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条件,所以采取选派狱所民警的方式。2020年选派了118名监狱、戒毒民警参与社区矫正,2021年完成新一批118名民警的选派工作,并增派了65名监狱、戒毒民警。四川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在全国靠前
,但再犯罪率只有0.12%(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这样的工作成效离不开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的贡献。近两年来,选派的狱所民警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工作内容和成效如何,各项支持是否落实,工作延续性如何保障,特别是狱所民警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有无助推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开展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一方面,可以为该工作的成效和延续性提供意见建议,为类似省情的兄弟省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可以助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四川省目前共有183名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司法部“要积极选派监狱警察支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文件要求,选派民警中监狱民警140人,占比76.5%。
鉴于部分市州监狱警力不足,
四川省还选派了戒毒民警43人,占比23.5%。183名民警根据地方需求被派往全省20个市、州。
(见表1)由于各地社区矫正对象数量不同,所以各市州接收民警的数量也不一样,成都市接收的民警最多,其次为凉山州。
表1 四川省狱所派出民警概括
续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2020年11月24日印发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矫正小组的构成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矫正小组组长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狱所民警作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工作人员,以专业身份担任矫正小组组长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矫正小组的工作
也就是狱所民警的职责,需要他们统一领导或全面参与。
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在《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调查评估、接收和解除、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八项内容,这也都是《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职责,(见表2)但在具体工作中狱所民警承担的职责会有所侧重。
表2 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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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评估上,狱所民警以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评估小组,在调查过程中,狱所民警在访谈方式、资料查阅、现场查看、笔录制作等环节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了调查环节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证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质量和准确性。
在教育矫正上,狱所民警主要基于监狱和强戒所的教育矫正方法和经验模式,结合所在地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及特点,就教育的内容
、方式
、时间、对象
、师资等制订了本矫正机构/司法所的年度教育计划。推动分段教育、分类教育、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计划落实,并做好了教育记录和教育效果评估,以便及时调整教育内容、方式等。
在档案管理上,狱所民警根据狱所管理经验就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专业性和规范性做出专业指导。
目前,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狱所民警参与助推社区矫正规范化还存在如下问题。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选派民警的工作态度、学历和专业背景、年龄、工作经验等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狱所(本身)并无显著贡献,相反还要占用狱所的警力,这对于部分警力本来就紧张的狱所而言更是一个难题。因此,部分狱所在选派民警上会有自己的利益考量,身体有疾病、年龄超过50岁、综合素养和专业能力不突出的人员,往往成为狱所选派的对象。甚至有些民警在参与社区矫正期间就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这难免影响民警参与社区矫正的连续性和工作成效。
《管理办法》规定,选派民警工作期一般为1年。派驻期满前,由省司法厅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开展新一轮选派调配工作。这种一年制的选派周期会影响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狱所民警来说,来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工作需要熟悉当地的工作机制、和监管对象建立工作关系、和社区矫正多方参与主体不断磨合,推动当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特色化。一年派驻期满后重新选派民警又要重新经历熟悉磨合的过程。虽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派民警愿意继续派驻的,经派驻单位推荐,派出单位同意,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可再派驻1年。但是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来说,在选派民警有意愿、有责任心、有能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下,常态化派驻才是最优选择。
在参与社区矫正狱所民警的人员管理上,《管理办法》规定民警的职务职级、警衔晋升,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管理,对民警的平时考核由派驻单位负责,考核结果定期向派出单位反馈,年度考核由派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这种多头管理模式下,会出现双方都在管,双方都没有管的局面,如果民警责任心不足,会大大影响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果。
虽然属于刑罚执行的一部分,但社区矫正对于狱所民警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工作范畴。矫正对象、矫正流程、矫正的监管措施,以及支撑社区矫正的学科知识体系和各种能力要求,都需要狱所民警投入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和实践才能完全掌握。但在目前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提及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的知识和能力要求,以及岗前、岗中培训等达成途径。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狱所民警的参与侧重是在监管和教育上,特别是利用自己人民警察的身份给社区矫正对象以威慑力,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不断给矫正对象灌输自己是服刑人员的认知,并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还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一体化的一部分,其本质就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严肃性和规范性是其核心特点。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适用刑罚的强制性司法活动,在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带离(到场)、脱逃查找、押送、调查取证等社区矫正秩序的维护方面均需要人民警察作为强制力的保障。狱所民警所具备的个人气质和气场对矫正人员的威慑,即使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统一制服也无法达到类似的效果。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不仅能增加矫正小组的人员数量、保证矫正小组中警察的身份,增强社区矫正监管的严肃性,狱所人员监管的经验模式也能大大促进具有刑罚内核的社区矫正的规范性。因此,在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小组里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应是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常态化需求。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和社区矫正局同为司法厅下属的三个管理机构,三个部门的人员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专业背景、业务属性上有其相近性,在人员交往流动上也有便利性。为快速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司法厅可以主导打通三部门之间人员流动的制度化通道。第一,监狱管理和戒毒管理的民警如遇职务职级晋升,必须具有在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的工作经历;第二,在每次的民警选派上,须有监狱或强戒所部门及以上级别领导,在地方社区矫正委员会中任副主任委员,助推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
第三,为保证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修改目前《管理办法》中选派时间的规定,如延长派驻期至3—5年;第四,为狱所民警由原单位完全转为地方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制定政策通道,从狱所民警转变为地方司法警察;
第五,出于对各狱所对警力流失的考虑,可以给个人或单位匹配相应的激励措施,要求各狱所严格遵守选派要求中的年龄、学历和专业背景规定;同时,可以要求各狱所每年至少选派一名优秀民警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让民警在社区矫正中发挥自己的专长,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
《管理办法》对狱所民警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规定用的多是“参与”的表述,对其职责的刚性规定并不充分,也导致很多民警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主动性不足,责任感不强。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的定位完全可以从“参与”到“领导”“引领”的转换。后续政策修订可以将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的职责进一步清晰,如指定狱所民警为矫正小组组长,依靠其专业性和威慑性组织开展工作,对整个矫正小组负责,制订和落实矫正方案。该职责对狱所民警的综合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相关培训支持和实务的历练,从而进一步提升狱所民警的工作责任感。
第一,狱所民警熟悉监狱系统有利于社区矫正在接收和收监执行等社区矫正手续上的规范性;第二,利用狱所心理矫正的模式和方法,能够对矫正对象开展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危机干预等多维心理矫治工作;第三,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狱所已有的师资库、教材库、案例库等开展调查评估、教育谈话、监督管理、失联查找、法律文书核实、心理矫正等业务培训;第四,协调地方社区矫正机构与狱所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矫正对象前往狱所接受震撼教育;第五,探索建立“中心+指导站”的一体化工作模式,县级社区矫正中心与属地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开展业务协作,社区矫正中心依托地方优势资源帮助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建设解决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导站专职民警发挥监管教育优势,帮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站建设方面共同探索互帮共建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发动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其规范化的重要内核,这对狱所民警提出了新的能力要求,必须积极探寻公众参与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一,在主题教育上,狱所民警可以链接社会资源为矫正对象开展职务犯罪、金融、涉黑犯罪等专项集中教育;链接教育基地、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红色文化、史学文化、三线建设精神主题教育;链接社区和街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防疫、禁毒防艾宣传、文明交通劝导、创文创卫、环境清理等活动,强化其社会责任感。
第二,狱所民警推动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目前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执法风险高,全省现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能力不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比例差距大,且大多数缺乏专业背景、学历和实践经验。
狱所民警一方面可以参与人员招聘工作,从专业角度考察应聘者的素质和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可以开展岗前培训;此外,还需要联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力探索社会化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和工作创新。
第三,对接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建矫正与安置帮教基地。社会适应性帮扶关系到矫正对象能否重新顺利回归社会,是能否达成社区矫正最终目标的关键。民警可以通过主动对接志愿者协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扶基地等。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劳动服务,技术培训,拓宽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
第四,加大狱所民警社会工作能力培训,切实增强狱所民警社会工作综合能力。狱所民警对矫正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管理需要自身掌握矫正社会工作的知识体系和方法,以及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实务能力。因此,需要狱所民警在参与社区矫正前或过程中不断参加社会工作相关培训和实操,主管部门对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要提供便利,并对持证民警予以常态化奖励。
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需要组织、人员、程序、内容、监督管理等整个系统的规范化。狱所民警参与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一体化制度设计的一部分,切实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同时在工作内容、方式方法上还有可以继续充实和创新的空间。但这需要狱所民警长期稳定地参与,也需要狱所民警发挥自己的专长,并利用好狱所内外社会资源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下,狱所民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和专业能力。这一切都需要刑罚执行一体化等顶层设计的政策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也将助推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不断完善和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