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现状、问题与创新

王鹏飞 展嘉文

社区矫正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包括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也包括其他社会辅助力量。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吸收社会力量,有利于缓解社区矫正人力物力资源匮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最大的区别点就在于社区矫正的社会性,即在社区中,由社会力量充分参与进行教育、矫正以及帮困扶助。社会力量的参与,为社区矫正工作注入了灵魂。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吸收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既是社区矫正内部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力量自身发展和价值实现的契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出台以来,缓解了诸多社会力量参与的现实问题,推动了实践工作的发展,但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现状窥探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考察,可分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工作队伍,下文分别予以考察。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典型模式

实践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社区矫正参与,往往是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展开,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些模式做法。

1.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典型模式

(1)深圳地区的“春雨模式”

2008年深圳市正式引入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深圳市司法局发起成立的深圳市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成为第一家承接社区矫正社工服务的机构,其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对社区矫正恢复性与惩罚性二者之间关系问题以及教育矫正效果提升路径问题的实践探索。在工作方法上,着眼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的深入调查和了解,择取与社区矫正对象矫治需求相匹配的矫治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教育资源分配。

(2)北京地区的“中途之家”

北京市朝阳区于2008年率先建成了国内首家“阳光中途之家”,其定位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同时,还为“三无”人员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的群体提供临时安置帮助。随后,北京市其他区县的中途之家也纷纷成立,到了2011年,北京已经形成了“一区县一家”的“阳光中途之家”体系格局。据统计,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现有事业编制共计11人,截至2020年,已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000人次。

(3)上海地区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

该服务总站于2004年成立,工作内容是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在工作队伍上,截至2020年,上海共有新航总站社工712人,社会帮教志愿者20742人,社会帮教成员单位709个,参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其他社会力量227家。 其具有代表性的“爱启新航”回归教育项目,共计开展各类活动273次,累计为2227名对象提供帮教服务11666人次,对象满意率高达92.8%。

此外,江苏、浙江等地也探索出一些实践经验。如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模式、浙江省推行的社区矫正网格化工作模式、安徽省合肥市部分地区尝试社工群体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协作配合开展社区矫正项目的工作模式、武汉地区拓宽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范围等。

2.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典型模式

(1)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北京地区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出台了《北京市社区志愿服务促进办法》等配套性规范文件。建构起了“3+N”模式的工作队伍,这成为北京模式的最大特色。具体来说,该工作队伍模式系由监狱抽调干警(被抽调者原有的人民警察身份、职级待遇、工资福利均保持不变,并对于分配到远郊区县者予以一定的待遇倾斜)、司法所指派司法助理员,加上社工作为协管员,这三方主体构成的三支社区矫正专业专职力量主导社区矫正工作。“N”则由若干名社区干部、社区居民等志愿者组成群众兼职力量。在此基础上,实现专业专职力量与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联动、优势互补。

(2)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浙江模式

宁波市北仑区探索出的“红领之家”志愿服务模式,已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典型。该志愿服务组织于2012年成立,是一个党建引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当地党委还出台了《关于在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之间开展义工服务的通知》,要求所有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每年必须参加24小时的义工服务。自成立以来,红领之家一直致力于帮助特殊群体“去标签化”“无差别融入”,并创造性地通过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的建立对志愿者进行正向激励。该组织在吸收专家志愿者的同时,还吸收了一批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志愿者成员,许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感染,在解除社区矫正之后,还继续参与志愿者活动。

除上述模式外,天津市西青区的“新希望”志愿者服务队、江苏省的“五老”志愿者模式、武汉的高校结合模式、上海的多方参与模式等,都是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生动实践。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

1.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

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 全国每年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0多万人。 相对而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缺口仍然很大,社工的参与还面临着很多困难,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首先是财政保障不充分,社工群体薪资待遇不佳。据国家民政部门的统计,目前我国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已经达近万人的规模,但区域发展不均衡,集中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多数区域社工待遇仅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上。如北京市石景山区专职社工提供的薪酬待遇是月薪3000—5000元,相对于北京的生活消费所需而言是有很大差距的。 又如山东潍坊的社工招聘信息显示,招聘人员月工资不低于潍坊市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而潍坊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仅在1900—2100元。可见,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待遇普遍偏低。

其次是上升空间有限,社工群体稳定性差。目前在行刑实践中,无论是协助社区矫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还是对困境中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或是其他方面的帮困扶助,都需要社工的深入参与甚至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但是上升空间非常有限。相对而言,社工编制的地位比事业单位编制要低,级别也少,社会认可度低,而刚就业的年轻人对于职业发展前景要求往往较高,导致社工群体人才流失问题严重。如杭州市下城区的社工规模在1000人左右,但是平均每年都要流失30—60人,流失率达到了5%,武汉市的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人员流失率也一度高达40%。

再次是社工群体缺口大,持证率低,妨碍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社工群体缺口大成为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共通性问题,在2022年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招聘大于求职“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名单中,社工职业赫然在列。与此同时,社工群体的持证率极低,如武汉市全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中,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仅仅占比1.2%,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仅仅占比14.8%,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仅仅占比7%。 虽然我国社工持证人员现已增加至73.7万人, 相对于2019年增加了20万余人, 但仍未能完成民政部十年前发布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的要求。

此外,社工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社工群体构成中,女性社工占比超过了八成,她们在工作上需要面对各类社区矫正对象,经常遭受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威胁。许多社区矫正对象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悔过,而社区矫正裁前调查评估的准确性尚有待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客观上并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之人身危险性实质条件的人员被不当适用了社区刑,给社区矫正工作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最后是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理解还存在一定偏差,社工自身的归属感与职业认同感偏低。我国社工行业还属于一个新兴行业,群体社会知晓度低,社区民众配合度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社工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如何与社区更好地联动,成为摆在社工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2.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

首先是立法变化对于社区矫正志愿工作带来的冲击。新出台的社区矫正立法,改变了以往行刑实践中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经验,即佩戴电子定位装置,转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一切围绕着促使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为制度设计的根本,从原则上佩戴电子定位装置转变为原则上不佩戴,这给包括志愿服务工作在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以一定的冲击。对此,虽然有学者解读认为此举系社区矫正社会性的充分体现,但是也承认对于执法工作的高效展开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社区矫正法》以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中,删除了实践已久的、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双八”改造制度,制度废除之后,在实践中根据何种标准开展教育帮扶工作方面,成了一个难题。

其次是主体责任不够清晰。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社区矫正志愿者承担了大量矫正相关工作,但是志愿者的法律责任范围却并不明确。由于该群体系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志愿服务,不同于专业社工的购买服务形式的参与,志愿者系无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而基于权责一致的基本理念,实务界往往忽略了对志愿者在履职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之时追责问题的重视。同时,还存在着志愿者与社工之间权责范围不清晰的情况。

最后是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内容的形式化色彩。目前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多以帮教为核心,就司法实践来说,其中的公益劳动往往安排在当地的司法所或者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卫生打扫工作,内容较为单一且浅显,这些措施难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和行为规范产生效果。此外,志愿者由于专业性弱,在帮教过程中难以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大多以说教的方式进行,难以深入内心。加之志愿者的层次和素质参差不齐,组成结构不合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结构组成缺乏顶层的设计和调配。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需求之实践检视

对于社会力量如何有效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以发挥出制度设立的应有作用,首先需要立足于实践调查去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需求有哪些,以及诱发犯罪人再犯的因素是什么,在这个基础上,尝试构建起有针对性的、有层次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模式。

(一)社区矫正对象帮扶需求的实践调查

通过对陕西省某监狱30名社区矫正对象以及30名即将刑释出狱的监狱服刑人员的访谈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在帮扶需求上存在一些个性化的特点:

1.假释犯往往更为关注家庭关系的修复问题

由于假释犯人数极少,加之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存在部分相似性,因而对监狱服刑中的部分即将刑释出狱的服刑人员进行了访谈。通过调查发现,对于这部分服刑人员而言,刑释出狱后家庭关系的恢复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其中对于长刑犯而言,入狱往往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他们进而转向寻求父母、子女的情感支持。除家庭关系修复外,其他需求均处次要地位。

2.缓刑犯往往更为关注就业与社会歧视问题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缓刑犯的占比达到了90%。在犯罪类型上,缓刑犯往往以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犯罪行为发生后,往往能够与被害人和解并得到家人的谅解,因而在家庭关系修复上的需求不明显。但是缓刑犯中原生环境处于经济困难状态的现象凸显,犯罪前处于无业状态的情况较为突出。即使是犯前为就业状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这类缓刑犯在初入行刑阶段之时,自身的心理调适帮扶需求普遍存在,对于解矫之后的再就业问题高度重视。与此相关,缓刑犯由原初状态的普通公民转变为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转换可能带来的社会歧视问题,亦成为该群体较为担忧的共性问题。

(二)再犯诱发因素分析

通过对再犯人员的调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是服刑人员再犯的高危诱因,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加以重视:

1.个体因素

再犯人员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呈现出的异常性,反映出了文化程度与再犯行为诱发之间的一定关联性。一些学者的调查也反映出了这一问题,比如,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曾于2017年对在押罪犯150人发放调查问卷,经调查统计发现,在二次犯罪中,学历以初中为主,参加社会工作年龄小于20岁,说明其接受教育较少。 黄兴瑞教授、孔一教授在对浙江省出狱同期群的比较研究中也认为,弃学(毕业)前学习成绩,在校受罚情况等因素与再犯有重要关联。 同时,再犯人员的性格异常较为明显,很多再犯人员存在一定的交往障碍。以上诱发再犯的个体因素,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路径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提升社区教育改造的效果。

2.家庭因素

研究发现,罪犯家庭关系、成长环境等与再犯发生具有高相关性。如王彬、李宝花等学者对四川省某监狱服刑的100名累犯和103名初犯研究表明,导致再犯的原因中,作为家庭因素的父母陪伴情况以及与子女关系情况占据前两位。 广州监狱课题组调查发现,家庭经济窘迫因素占到影响再犯因素的29.6%。 我们在对30名即将刑释出狱的服刑人员的个案访谈中,犯人均表示最担忧家人能否接纳自己,这在长刑犯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这启发我们在社区矫正有关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应着眼于顺利融入社会,尤其是预防再犯的矫正目标,应当在亲情帮教方面开展深入的工作,此举有助于矫正措施深入罪犯心中。

3.行刑因素

再犯诱因的行刑因素,主要表现为犯罪人在上次服刑期间,未获得文化或劳动技能的提升,或是未能扭转其错误的价值观,因而导致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上述行刑因素启示我们,在社区矫正相关机制完善的问题上,尤其是在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参与上,应当从实质层面去把握“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并注重兼顾矫正效果衡量的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4.社会因素

再犯诱因的社会因素,实质在于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许鹏在对184名再犯罪人的不良行为分析发现,赌博占到34%,说明再犯罪人的业余爱好不太健康并会导致结交不良朋友,容易诱发再犯。 学者周佳认为反社会行为(酗酒、赌博等)对于再犯具有显著的预测作用和直接的影响。 再犯人员的交往圈明显处于异常状态,他们常与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结交且存在不良行为。这提示我们,在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完善上,应当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净化交往圈,通过系列措施树立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认识。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创新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联动机制建构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联动机制,应当包括两个维度,一是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者的联动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即所谓“三社联动”之外部联动机制;二是社会力量如何深度化、实质化、合理化地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一内部联动机制的构建和完善。

1.“三社联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建立完善

首先,从实证研究中所总结出的诱发再犯的高危因素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两个维度出发,通过被动筛查与主动反映两种途径,获取社区矫正对象的共性与个性的服务性需求。前文所指出的再犯诱发因素的各类信息属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中的共性内容,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所吸收。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的发现,则可以将被动筛查发现模式,与裁前风险评估的调查内容以及入矫初期的信息填报收集工作相结合,获知最为全面的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信息。而在矫正过程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出现的新需求,应向社会组织反映、寻求帮助,在于社会组织是联结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工队伍之间的枢纽。其次,当社会组织接收到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信号之后,便开始根据其个性化需求去有针对性地匹配作为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社工。需要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在社会组织的安排下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项目。最后,需要建立相应的效果反馈机制,由社区矫正对象向社会组织反馈社区帮教的效果。在这个良性循环中,逐渐总结出效果良好的服务项目并将其推广适用,并对未产生实效的项目进行调整补足。这种设计的根本特色在于着眼再犯诱因以及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以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工之间的枢纽调节功能的发挥为核心,以服务项目效果反馈检视机制的平行建立为补充,从而使得社会力量的社区矫正参与由形式而迈入实质层面(见图1)。

图1 “三社联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示意

2.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

社会力量的社区矫正参与还存在着人员稳定性、人员素质、职责界限以及工作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内部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得以进一步解决,具体包括“择优选用、科学分工、互相配合”三个层面。

(1)择优选用

在社会力量入口上严把质量关,择优选聘社工和志愿者,设置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强财政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提升社工的工资待遇以及福利待遇,增强社工与志愿者的职业认同感,吸收其他省市的实践经验,探索推进社会志愿者队伍“2+X”构成机制,发挥高校资源优势,建构以高校大学生志愿者—五老志愿者为核心的志愿服务队伍,同时积极吸收其他社会力量、专家志愿者。与此同时,在录用为社区矫正社工或志愿者后,还应当强化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履职保障。在落实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机制,联动公安机关加强安全防控。拓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上升空间,强化职业群体的稳定性。

(2)科学分工

科学划定社工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内部权责边界,做到社会力量的内部科学分工。社工与志愿者均为矫正小组的成员,志愿者与社工共同参与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工作,而社工在教育帮扶之外,还主导负责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之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帮扶工作、技能培训工作以及主导关系修复工作,这些工作因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要求因而立法规定由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主负责。(见图2)

图2 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工与志愿者的分工

(3)互相配合

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上,对于社工主导的部分工作,可以考虑由其承担组织、协调功能,根据情况自己承担或者安排有相应优势的志愿者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教育讲座、技术培训讲座;而在志愿者主导的公益活动开展过程中,则可以邀请社工就活动中涉及的心理帮扶、沟通协调等技术性内容,进行辅助支持。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恢复模式运用

新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在立法内容上体现出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只有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才意味着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融入了社会。而在这个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将会大有可为。

1.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恢复性模式的运用

“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是恢复性司法的原初模式,具体到社区矫正领域:首先由社工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中间起到促进聚合的作用。在前期聚合工作完成后,社工的任务就转向程序引导。由被害人(或已故被害人的家人)阐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后果,被害人在犯罪被害后的现实处境等。进而由加害人来阐述自己犯罪的诱因、犯罪后的所处状况、自己对于加害行为的反思、对被害方的悔过等内容。在反复的沟通对话过程中,双方对彼此的境遇与需求产生进一步理解,促使加害人对被害人作出真诚的道歉以及通过金钱、公益活动或其他途径进行积极的伤害修复。而司法人员作为强制力的代表,职责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功能的发挥。当然,可能需要反复的沟通和促进才能够达成恢复性谅解,因而社工在其中还起到评估与检视的作用,并筛查出新的问题,确定下一轮恢复性对话的时间。

2.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家庭小组会议”恢复性模式的运用

就社区矫正对象(加害人)而言,犯罪后的影响并非仅及于自身的定罪量刑以及标签效应,其亲友尤其是近亲属也会因标签效应的影响而受到伤害。因此,在修复项目运作中,加害人与其亲友的关系修复应当是其重要方面。同时,被害人与亲友关系的恢复也很必要,一些案件中,犯罪也会带来被害人与亲友之间关系的裂痕,因而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下还致力于被害人的家庭关系恢复。家庭小组会议将“加害人—被害人调解”这种“个人对个人”的恢复模式,扩展为“家庭对家庭”,此时的恢复,是两方家庭关系的修复,或曰被害方家庭整体对加害方的谅解。同样地,这种类型的修复效果也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社工进行评估检视,及时总结和调整。司法人员的职责亦是对于程序进行中出现的加害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处理。

3.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圈”恢复性模式的运用

圈模式的复杂性在于关系恢复的进一步拓展,除了如家庭小组会议中需要被恢复的社会关系,还纳入了加害人与所在社区、被害人与所在社区关系的恢复。在犯罪发生后,无论是加害人受其行为带来的标签化影响,还是被害人受其周围人的歧视,都会波及各自家人,因而恢复双方各自和社区的关系,均为“圈”模式的重要方面。在对话运作上,理想的发言顺序系在加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进行表达之后,由社区成员代表就犯罪行为对社区所带来的伤害进行表达,以促进加害人认罪悔罪。司法人员同样承担加害制止、应急处遇的作用。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需求要素吸收

《社区矫正法》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取消了“双八”制度,制度废除后如何实质化改造,是应当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矫正对象需求的充分吸收,是从形式迈向实质的关键。

首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需求筛查工作,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效果的根本前提。就社区矫正对象的共性需求,通过前述再犯诱因的筛查分析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相结合,开展集中、统一的教育帮扶工作。而对于根据前文提及的社区矫正对象帮扶需求的类型化特征,可援引前述恢复性对话中的家庭小组会议模式,着重解决假释犯的家庭关系修复问题。对于管制、缓刑犯而言,可援引恢复性对话中的“圈”模式,以解决其更为关注的就业与社会歧视问题。至于社区矫正对象其他具体的、个别的需求,则通过主动报告与被动筛查两种途径,及时发现并展开个别化的教育帮扶工作,以及进行及时的帮扶教育效果检视。

其次,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进行程序对接、工作内容调适以及帮教资源分配。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发现机制如前述,包括主动报告与被动筛查两种路径,以此为基础进行精准定位,同时,结合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的需求变化,进行相应的工作内容调适。构建不同技术优势的社工队伍,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进行相应的帮教资源分配,以及进行相应的恢复性对话、集中教育或是相应的公益活动的程序衔接。

最后,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工作反馈检视机制。建立和完善畅通的工作反馈检视机制,是提升教育帮扶效果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教育帮扶措施切实符合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的根本措施。因此,应当定期评估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实践效果,由社区矫正对象及其近亲属进行反馈,通过阶段性评估与结果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完善教育帮扶项目内容。 mTB7c7mtZlykq6kvFkR1qF6yEmvHccOhQt1joDOWe+zVf4AFRJpmWBztq2HwO0uD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