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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差异与行为调适: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评估现状

金越

一、问题的提出

深化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是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其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需要与重要抓手。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亦是刻不容缓。《中国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作为我国首部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立法,多条文提及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工作中多元主体参与教育矫正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法定要求。在多方社会力量参与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是最具专业性、稳定性的一种参与模式。

《社区矫正法》颁布施行以来,各地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火热开展,多地评选推出示范性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仍需要冷静思考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服务是否达成了预期目标?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否真的有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提质增效”?要回答上述问题,对购买服务开展评估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如何保持服务评估的有效性?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分别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方、承接方及消费方,在评估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又起到什么作用,对评估结果可能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就将从上述三方立场出发,探讨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评估现状。

二、价值逻辑:三方主体实现共赢共享共发展的内涵要求

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三者作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主要利益相关主体,不同维度地获得购买服务带来的便利与好处。深究其本质,三方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行动共同体,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可能影响整个服务进程与效果。同样地,服务的有效评估在满足三方各自发展需求的基础之上实质助推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性发展,由单方利益走向共同价值。

(一)于矫正机构而言,是优化教育帮扶提升矫正质量的实践要求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之后的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多个条文都对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给予规定、鼓励、支持,为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专项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政府责任主体,应当积极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共同形成教育帮扶合力,丰富矫正内容以满足矫正对象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矫正需求。矫正机构也应当对社会组织所开展的服务进行评估,作为矫正机构教育帮扶工作完成度与有效度、矫正对象矫正期间表现与改变、社会组织服务内容契合与服务质量水平等方面的评价依据,是从根本上保障与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与水平的需要,是对多元主体构成的教育矫正行动集合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绩效考量,是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矫正工作保持可持续张力的实践要求。

(二)于社会组织而言,是刺激良性竞争提升行业水平的发展需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模式改革创新的持续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孕育而生,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90.2万个, 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状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在数量呈高速增长态势之下,其发展质量是否与公共需求相匹配,其发展动能是否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值得思考的。根据相关学者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空间分布等因素息息相关,整体来看社会组织呈现出明显过密化、资源俘获有限、自主生存能力弱等发展限制。

有效评估是从内生力上给予社会组织自查自省、自我调整、自我优化的契机。评估的过程也是了解和回顾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过程,是对服务开展实施过程、服务内容、经费管理使用、服务满意度、投入产出比等维度的全方面考评。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与评估方式是社会组织调整机构项目运行,提升服务项目质量的参照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倒逼社会组织向好向优向强发展,有效地刺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于矫正对象而言,是科学审视自我重新融入社会的示意支持

《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的两项基本任务。诸多专家学者认为矫正任务重心应为教育帮扶,以激发自主矫正为主,为矫正对象释放更多权利空间。 《社区矫正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再一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障作了明示规范。此外,后续多个条文也提及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规范,指明了社区矫正对象可享受社会帮扶,多方力量也应当给予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对象之所以成为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的消费对象,是其存在或可能存在偏差的心理行为需要矫正调整的需求,抑或存在社会资源短缺需要获取更多社会支持的需求。与此同时,身份标签化、社会歧视、自我否定等衍生因素都可能加剧社区矫正对象的负向心理情绪,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服务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就是经过教育帮扶项目介入社区矫正对象所发生的改变。这对矫正对象而言,是自我的一次重新审视与自我评价。严谨科学的评估会让矫正对象对自我审视结果产生明显的正向加成作用,增强自我效能,重新树立信心,强化融入社会的信念与期许。

三、现实困境:三方目标差异驱动下的不同行为调适

上述对开展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评估的价值逻辑探讨是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理想化追求。但在评估实施的现实过程中,发现存在着流于形式、工作僵化、专业性差异等评估困境。 本文将以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三方主体的目标差异为着手点,分析在评估过程中因目标差异驱动下的不同行为调适所导致的评估现实困境。

(一)服务购买方:社区矫正机构的减负求稳与提效创新

《社区矫正法》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因此,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对于社区矫正机构而言,其最直接的受益在于教育帮扶这一大工作任务的下放。在财政预算和规定要求的前提之下,社区矫正机构更倾向于将教育帮扶中难度较大的、操作烦琐的、专业性较强的任务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外包给社会组织。

对于人员配置不足、监管压力较大的矫正机构而言,其购买服务的首要目标就是减负求稳,一方面能够减轻矫正机构自身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可完成《社区矫正法》规定的教育帮扶法定要求。这样目标下的矫正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持有的是“做了就好”“有了就行”的应付考核心态,重视的是活动基本台账的留痕,对活动次数、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等最基础、最表层信息的检查,以确保能够应付上级检查部门的考核。相比较监督管理而言,社区矫正工作能出亮点、好出亮点的空间更多在于教育帮扶上。《社区矫正法》对于教育帮扶范畴只作了框架性的说明,具体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都未详尽要求。因此对于想出成绩的矫正机构管理者来说,其最后需要评估的服务结果就不仅限于台账,而是更多关注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的可物化、可复制、可宣传的成果。以追求业绩出众、工作出彩为目标的矫正机构,相比较购买服务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所购买服务对于矫正业绩的附加值部分。

(二)服务承接方:社会组织的“活下来”与“强起来”

经过多年的孵化与培育,社会组织数量的快速增长与购买服务的供需呈现不对等状态。社会组织行业发展数量与质量的不平衡直接导致它们在政府购买服务整个过程中的不同需求状态和目标追求。

“活下来”是社会组织最原始也最为现实的第一层次需求,而“活下来”最大的要素就是资金。部分社会组织会在政府购买的服务框架之内,维持合同规定的形式,压缩或简化活动具体操作环节,比如,减少人员安排,选择相对便宜物资等,通过在固定购买资金之内压缩产出成本,挤压剩余价值,从而获得生存空间。此外,在熟人社会的人情因素、合作惯性等交叉作用下,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存在着一种“一次购买、终身回购”的现状。那么社会组织会尽最大可能性迎合评估要求,根据评估指标做好评估准备,而中间被挤压的服务质量不会在评估环节出现,以表层的符合要求顺利通过评估验收以获取之后的回购。而对于已经超越“活下来”这一层次需求的社会组织而言,它们则追求更高层次的目标,旨在做好做大做强组织机构。这些社会组织在服务项目中求新大于求实,以至于在评估过程中所呈现的评估材料形式大于内容,包装大于实质。这种形式又恰恰符合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所谓业绩的追求,而忽略了购买服务本身的性价比与需求性。

(三)服务消费方:社区矫正对象的被动配合与自主参与

社区矫正对象相比于其他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而言,很可能存在着被动、机械参与的情况。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属于公共服务范畴。但是社区矫正作为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一种刑法理念,是刑事处罚的非监禁形式,具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所购买的社会服务对于社区矫正机构而言是规定动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是其矫正期间必须完成的矫正任务,是其顺利解矫重新回归社会的前置条件之一。这种被动心态接受社会服务的矫正对象,在评估过程中对于服务效果、服务质量的评价是有失公正的。作为服务消费方可能以故意对抗评价的方式来表达对矫正的抗拒甚至敌意,也有可能故意讨好的评价方式以求得所谓的认可来获得矫正过程的顺利与舒适。

当然,不可否认存在部分矫正对象是有着教育帮扶需求的,会主动参与矫正。相对而言,这些矫正对象因为自身的需求性与自主性在评估的过程中能够给出更真实的感受和评价。但是矫正对象最实质性的目标仍是顺利解矫,因此哪怕是自主矫正的服务对象也难免会在评估中给出有利于自己解矫的评价内容。

四、解困构想:基于目标一致性的全周期评价行动

(一)目标一致性的相关理论内涵

目标导向行为,也就是群体成员追逐目标的行为,其包含两个特征维度:一是个体欲达到的目标状态,即行动目标;二是个人完成目标所执行的具体动作,即动作形式。针对群体成员追逐相同目标的行为,总以某种动作形式来实现该目标,故群体成员在实现目标时不仅包括行动目标的一致性,还涉及动作形式的一致性。 目标管理法,源于企业管理范畴,主要是指员工与企业管理者协商制定个人目标,依据企业的战略总目标及相应的部门目标而分解,确定员工个人目标,由此产生的奖励或处罚则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来确定。 目标管理法的最大特点就是目标导向,追求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紧密结合。

基于上述理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评估目标本质是明确的,涉及评估的三个直接相关利益群体因为自身需求与角色定位的不同,出现评估目标上的差异,导致在评估过程中为实现自身目标而做出不同的行为形式,从而影响评估结果。因此,只有保证三方利益群体的目标一致方可确定评估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实现服务评估的价值作用。

(二)基本构想:基于共同需求建立全周期管理的评估机制

1.系统梳理三方需求,明确共同目标支点

关于社区矫正的总目标,在《社区矫正法》第一条就做了主旨性的规定:“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虽然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社区矫正对象三方在购买服务的评估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其实他们的目标并不矛盾。只需要梳理出三方需求的交集点,并以此为着力点展开评估行动,就会得到真实可靠的评估结果。

社区矫正机构最底层的需求是完成法定的社区矫正相关任务,有余力之时可以创新教育矫正形式,提升矫正效果,总结推出矫正样板示范。社会组织的需求则是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的稳定资金来源形式,在此基础之上打响品牌,以品牌效应吸引更多的服务购买,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那么,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其是政府购买服务最直接的受益者,服务质量的好坏最直接的影响是作用在矫正对象身上。结合三方各自需求来看,一个正确的社区矫正服务项目就是他们共同的目标支点。正确,首先体现在项目是符合社区矫正对象真实需要的,因为有着内在真实需求会促其自主矫正。社会组织则会因为矫正对象的主动配合,减少活动中时间、精力等方面的消耗,在获取价值空间的同时更容易获得实质性效果。而这又是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市场中选择服务承接方重要的考量因素。社区矫正对象经过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正向改变,可以让社区矫正机构在完成教育帮扶任务的同时减轻监督管理的压力,更是经得起推敲的真实矫正业绩。正确矫正项目这一支点能够带动形成三方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破解三方目标差异的壁垒。

2.建立全周期管理的评估机制

全周期管理是一种以系统论与协同学为理论基石,被实践证明的先进管理思维,具有系统性、协同性、有序性等特点,注重源头治理、过程管理、运行结果的反思与调整等。 基于该种思维理念,要求从整体性角度出发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看成一个生命体,评估就是根据服务的进程进行系统的、动态的、发展的诊断与调整,保证社区矫正服务高质量有效开展。

首先要做好项目源头的需求评估。精细化、个性化矫正是《社区矫正法》提出的矫正要求,也是社区矫正实践工作的发展方向,要求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等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在购买矫正服务选择承接方时,要充分考量社会组织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可用资源等方面是否符合所管理的矫正对象的需求所在。而社会组织在设计社区矫正项目时同样要考量所要服务的项目对象的特征及其需求。其次要选择合适的评估主体。根据现有评估情况来看,以社区矫正机构或社会组织或两者共同评估为主,较少引入第三方评估。虽然第三方评估在实践评估过程中有被指出公信力不足、社会认可度低、内卷化严重等问题,其专业度与成熟度都有待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评估有着其独特的优势所在,能够克服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超然的视角对购买服务的效率、效益、效果等方面给出相对公正客观的外部评价。同时,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中也提及了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再次要确定科学的评估指标。指标是否合理、是否科学会直接影响最终的评估结果,在评估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制订评估方案时就要明确评估维度,细化评估指标,考量指标之间的关联度与敏感度,考虑不同指标的权重分布,以最终得出可靠的评估结果。最后是对于评估结果的运用。打破惯性回购的购买思维,充分利用评估结果,社区矫正机构决定是否再次购买,是否需要调整购买内容,是否需要增加教育矫正投入,等等;社会组织则通过评估结果对开展活动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反思、总结、调整与优化;社区矫正对象则可以根据结果提升自我认识,增强自我效能感及社会适应力。

五、结语

政府购买服务是全国深化改革和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重要抓手,是政府职能转变向市场要效能、向社会要资源的重要形式。有效评估是检验并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成功“落地”的重要一环。开展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评估,是对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有效性的实践检验,是社会组织可持续参与教育帮扶的关键要素,是对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的积极回应。 +TjYsUgglpXx3hyS9QvHN7bH9Dz8pIIYAL0bRCUO7Odn7wHAxuRBQF2DGCh+i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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